昨天转发的文章,看了之后让人久久不能平复,真的没想到,本号的一篇文章,居然让一个实习律师受到了这样的遭遇。在笔者看来,对于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人员而已,已经具备了律师执业的法律要求,实习阶段,不过是让实习律师学会和熟练律师事务罢了。没想到的是,实习人员的整卷水平,居然可以发展成勒令对方几年不能律师执业的理由。也许,在那些掌握了律师入职门槛的领导们看来,这就是法律、行规赋予给自己的权力。要想入此门,就要服我管。全国律协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律师整卷水平,不过是形式审查的要求,类似于法院立案阶段的形式审查,居然被他们发展成了,要求核对指导老师、办案律师签名真实性的深度和高度。所谓的律师卷宗,不过是律师办案的记录罢了,只要收费合规、案件代理真实,有没有律所领导签字、办案律师签字,能影响什么?能够移交给律协检查的卷宗,必定是代表律所、律师认可的,人家都没有异议的办案经过,律协去查什么?哪个法律规定、行业规定,律师不可以授权他人代签名字?既然没有规定,又何来禁止代签名字进而产生不得参加实习考核的规定?这分明是,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自己给自己授权啊!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律师代签查的很严,法律明文规定的实习不合格需要书面通知却不遵守。这样的考核要求,分明就是自己扩权管理别人,对于自己则是不受法律规定约束。这都什么现象和道理啊!律协的官方定义是律师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说白了,就是律师管理律师的组织,成员都是律师。都说法治兴,则律师兴,律师兴,法治才兴,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也造就了律师行业近些年的兴旺发达,以至于吸引了不少法检官辞职从事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的兴盛,得益于法治建设的推进。按照常理,律师行业内部,尤其是律师自律管理事项,都是一群律师,应该是最讲究法律法规的。正所谓,正人要先正己,自己都不重视法律,如何让别人信任法律、信任这帮人能够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
然而,昨天的文章里,大家看到的哪是什么规则之争,分明就是权力扭曲规则。律师们纷纷抱怨法院立案难、网上驳回立案申请理由随意,原来,律师执业申请的准与不准,才是最随意的,甚至到通知实习不合格,只需要一个口头通知就行了。如何的行业混乱,又如何去要求别的行业去规范对待自己?根据《律师法》的授权规定,律师入职申请及考核,属于各地的律协权属,也就是说,作为考核实习人员未来能否就业的权力,掌握在都是律师的当地考核委员会成员手中。也就是说,各位行业前辈、领导们,掌握着未来从业人员的命运。可是,本应的同行相知,没有换来同情和理解,反而是变本加厉、出手更狠。也许是文中讲的有意为之,也许是惯例如此,但是,怎能做到让一名实习人员三年多不能执业,最后口头通知人员实习期作废?就算是卷宗可以发现了再多的问题,这些律师前辈们有没有想过,三年不能执业、没有收入的实习期,对于一名同行业的从业者意味着什么?自己身在律师行业领导位置,收入不菲,可有没有想过,对方三年多的实习期不能执业,吃什么、喝什么?自己满是理由的,卷宗不合格、达不到我们的要求就不让你入职,问题是,卷宗的要求,有公示的硬性规定吗?一名律师的合格与否,是几本卷宗就能评价的吗?卷宗只要是真实的,律师代理案件是真实的,律师签名等几项内容缺失或不实,就是作为令他人一直处于没有收入状态的理由?自己也是从实习阶段走过来的,可惜的是,相同的经历,真的不能用感同身受来衡量。确实是,法律授予了各位律协的考核委员们,是否赐于他人饭碗的权力,甚至可能还会有人认为,既然是行业组织,就是法外之地,更是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没人监管。终于,我们看到了昨天的那篇文章,三年多的隐忍,令人家忍无可忍了。
在某些人看来,自己是隐身于集体决策下的一份子而已,自己处事策略历来如此或是自己当年也是这么过来的,自己如此的地位和权力就可以决定他人的入职与否。在这些人的对面,是一张张期待着律师执业以求收入温饱的期待,一次次貌似“冠冕堂皇”的拒绝理由之下,是一个个面临着一年年收入没有保障的朝不保夕。最后,会不会令人不再对这个行业充满期待,伤心离开呢?2月13日晚,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月13日下午2时许,长安镇上角社区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嫌疑人殷某某(男,38岁,无业)因个人积怨找曾某某讨要说法,期间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曾某某捅伤。张某、魏某某上前劝阻时亦被捅伤,造成后者三人死亡。网上不少网友的留言是:殷某原本也是该电子厂的员工,因为曾某克扣了殷某工资,导致殷某失去了工作也失去经济来源……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事件,都想说的是,得饶人处且饶人,真的没必要去跟一个努力争取一个饭碗的人要求过多,更不要觉得能拿捏别人的饭碗就是抓住了对方的软肋。不知为何,看到了上面的这个新闻,就想到了昨天的文章,可惜,有些人就是自信自己的权力,不断测试着别人的忍受底线,不明白上面的道理。 往期文章:吵架后妻子跳车自杀开车丈夫被判刑,引来网上一片质疑,判决简写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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