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事故认定书就不认工伤?历时8年、最高检抗诉才改判的工伤案件
下班时间被指派送货,返家途中发生事故致伤残,究竟算不算工伤?
这是一起历经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案,因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当事人不服判决,多年诉讼、信访,争议持续多年。终于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该案,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紧锁多年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
一起事故改写一家人的命运
李某原本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橱柜经营部的设计师。2014年7月5日,李某像往常一样去单位工作。下班后,老板指派李某外出给客户送货,但在晚上结束工作开车回家时,李某在路上撞到一处花坛发生事故,致其四肢瘫痪、一级伤残。这意味着,25岁的李某脖子以下全无知觉,需要长年卧床,生存期内一级护理依赖。
“家里顶梁柱倒下了,当时感觉天塌了。”李某家人回忆说,当时李某家中有两个幼儿,其妻二胎产后不久,李某的母亲一度病倒住院。
据悉,李某受伤住院19天花费28万余元。法院在2016年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中确认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超160万元。
2014年10月,李某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暂予中止工伤认定。因某区交通大队只能提供事故证明,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只好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2015年3月,李某以某橱柜经营部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与某橱柜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应走工伤认定程序予以救济。
2017年,李某再次向武汉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武汉市人社局依旧以李某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武汉市人社局的决定实体内容正确。
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该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均被驳回。法院认为,该起事故无第三方,是李某单方导致的意外事故,不能证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且李某是在完成送货任务直接返回家中而不是返回工作单位时发生事故,应认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事故发生原因与工作无关联,故武汉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无奈之下,2019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三级检察院两次抗诉终获改判
李某所受伤害与其工作有没有关系?这是各方分歧所在。
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认为,李某被老板指派加班送货,其往返时间和路线都因送货这一工作原因而固定。事故发生在返回期间,因工作原因外出的状态还在持续,因此,李某受伤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应认定为工伤。且事故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由李某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人社部门不能以职工没有相关单位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不予认定。
2019年12月,湖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8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经细致复盘、再次审查、研究讨论,湖北省检察院依然坚持抗诉意见。2020年底,湖北省检察院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基本权利。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迅速部署,立即组建以厅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并与省市两级检察院再赴实地,通过走访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路况环境、与当事人面对面了解情况等方式补充调查。经全面审查,最高检支持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于202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事故发生近8年后,李某及家人终于迎来期盼已久的结果——2022年4月,最高法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武汉市人社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有工伤事故种类多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劳动者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等特点,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情况,会导致相关行政认定与诉讼长时间拖延或者循环诉讼,对居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不利于解决争议,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直言,此类案件一直是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点领域。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权利救济,真正站在为劳动者办实事、解难事的角度,在事实清楚、法律明晰的基础上,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依法提出抗诉、跟进监督,以达到既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抗诉成功是否就意味着该案已办结?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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