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有哪些措施?...中央纪委法规室关于问责多个问题的答复

烟语法明 2023-04-30
答复一:如何区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责任人
问: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2019年《条例》第6条)规定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37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如何区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划分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这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党委(党组)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方面失职失责的,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答复二:问责方式是否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使体现纪法分开,如涉嫌违法,如何体现纪法衔接?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答复三: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问: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中央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注:依据2021年3月19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答复四: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有哪些措施
问:2016年《条例》第七条(2019年《条例》第8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
中央纪委法规室: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注:2021年3月19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组织处理方式。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结束了之前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处理”缺乏统一规范的历史)
答复五:诫勉谈话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吗
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诫勉谈话的适用情形及程序。请问诫勉谈话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注:2021年3月19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了五种组织处理方式,诫勉不属于组织处理方式),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党组织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检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诫勉谈话相关工作。 
答复六:诫勉谈话是否影响表彰、提拔
问: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注: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改为适用“提醒谈话”,将诫勉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即诫勉适用于已经构成违纪、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形,不能适用于不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依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
(注:上述党内法规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答复七:通报的影响是否大于诫勉并在诫勉之前
问:2016年《条例》第七条(2019年《条例》第8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中央纪委法规室: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答复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无标准
问:2016年《条例》第七条(2019年《条例》第8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
中央纪委法规室:《条例》对通报范围等问题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根据2016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注:(2019年《问责条例》第25条)删除了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规定)

  往期文章:小区物业有权处理业主“违规”摆放物品,下步就是拍卖违停车辆,限制业主回家?


  往期文章:同所两律师因经济纠纷互殴至双双重伤?为何不走法律途径


  往期文章:“外星人指使抢劫杀人案”?精神病未必就不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看这个...


  往期文章:一年法律服务费1元、0元,一份律师函6.2元、7元,碾压之下如何保证律师的独立性?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