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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裁判规则:哪些情形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要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还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的一切行为。行为人擅自放走宠物店里的宠物,虽然没有对宠物进行损害,但使其脱离主人占有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月29日第3版
2.行为人以非法占用林地作堆场使用为目的,砍伐、毁坏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蔡某某、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地为目的,故意砍伐、毁坏他人林木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8)闽0212刑初406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期(总第131辑)
3.网上恶意点击消耗竞争对手广告费的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实现迅速耗尽广告商广告费用、促使投放广告快速下线的目的,通过软件恶意点击百度搜索推广的广告商网站,该行为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的财产权,且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达到相关入罪标准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案号:(2014)长刑初字第1243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互联网纠纷裁判精要》
4.因狗吠扰民而将其打死,属于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狗吠扰民而将其打死的行为,属于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应赔偿财物所有权人经济损失。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抚州法院网 2020年5月12日
5.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范围——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范围,行为人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上海高级法院网 2020年7月2日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财物,在通常的认知观念里,财物一般是指有体物,是具有客体存在并且可以凭借人的感官能感觉到的物,如房屋、土地等;股票等金融资产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异于有体物,不能具化为能够被人感觉到的物体,属于无体物的范畴。以债权等权利为主要代表的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其是否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的范畴,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无体物的价值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股票等金融资产,其在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不可能不对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具有客观价值的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持有和转移。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限于有体物的观点,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财物的本质属性是具有价值,以股票等金融资产为例,能以金钱进行衡量和变现,其当然具有价值,属于财物。
另外,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是对于当事人本人来讲具有价值和意义,但是客观上不具有财产性价值或者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物,比如虚拟财产,因为同样具有保护价值,也可以按具体情节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将这样的行为归入其他严重情节而加以处罚。举轻以明重,股票等具有价值的金融资产当然能够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
(摘自李玉萍主编:《网络司法典型案例 刑事卷 2018》,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236-237页。)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行为表现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摘自王爱立、雷建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530页。)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
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无体物如光、热等财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无体物虽然无体,但可以对之进行管理,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然而,如果根据有形侵害说,由于对无体物的侵害是无形的,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财物不包括无体物。但是根据效用侵害说,只要侵害了财物的效用,就是一种毁坏。例如,将他人煤气罐搬到露天后释放煤气,就属于一种毁坏行为。
问题是,这里的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取得某种债权,或者使他人免除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也即使他人丧失债权。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根据效用侵害说,既然财产性利益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人所侵害,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例如,擅自抛掉他人账户里的股票,导致他人遭受巨额损失,属于毁坏他人财产性利益。其实,真正的问题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能否包含财产性利益,而是使他人丧失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能否评价为“毁坏”。换言之,这不是一个事实的可能性问题,而是一个概念涵摄问题,“毁坏财物”这个概念能否涵摄使他人丧失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从当今的眼光看,这种涵摄评价没有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不过,某些无形的财产性权利不能包括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财物中。例如,商业秘密已经被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因此,使他人丧失商业秘密而且自己也不想利用的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
(摘自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第618页。)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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