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比:反腐,是不是该学香港,从严惩行贿开始
李某为此去见了校长,希望再给次机会,被通知回去等候通知。等了一个多月没有消息,李某再次到校恳求校长,对方叫她留下联络电话及申请编号。李某趁机塞给校长一个内装2万港币写着儿子名字的信封。
校长拒受贿款,要求李某立即取回。监控显示,李某当日取回贿款。两天后,校方通知李某儿子入学申请失败。李某称如果校方取录儿子,可把该笔款项当作捐款。校方对于此事的处理是直接向廉署举报,之后李某被刑事立案调查。
李某及辩护律师认为,自己来港不久,对法律不熟悉,自己因为此事家庭关系紧张,希望法官从轻判处。主审法官认为,为子女争取心仪学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前提必须要守法,不能通过不公正手段达到目的。行贿属严重罪行,虽然李某是预谋犯罪,但也应该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报道显示,受贿的法院庭长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刑了,可行贿的张某律师,仅被司法局、律协处以了中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公开查询可见,刘某律师现在还处于正常律师执业状态。
文章还报道了,在另外的两起案件中,刘姓庭长还接受另一汪姓律所主任的请托,为该律所承办的贪污案以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二审时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汪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和购物卡5000元。
报道文章提到,这名汪某律师身居多种社会职务,曾获评省首届十佳律师之一,截至报道时,当地律协协会披露的“律师执业警示”案例中,并无处罚汪某律师之事。公开资料显示,该律师不仅现在正常执业,而且还出席各种公开讲座。
对比两地的处罚案例,就可知道为何两地网友会都如此震惊了吧。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向司法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是到了现实的执法领域,或是为了破案配合需要,或是顾忌牵扯面太广,往往会以配合调查为由,不予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也是轻轻放下。
只追究受贿者刑事责任,有选择性的或是不予追究行贿者的局面,久而久之,很多人公开表示,行贿者也是出于迫不得已,也是追求正当权益的手段,不应该追究责任。有些律师甚至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公开撰文同情行贿者。
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不能做坏事,而坏的制度,则会让好人做不成好事。很多人认为,没有受贿的,就不会有行贿的。既然行贿成了没有风险,或是风险极小的事,公职人员就会时时刻刻面临着来自四面八方腐蚀拉拢的氛围,再严格的反腐力度、教育手段,也会有人抵御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
明明行贿的金额和情节,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责的程度,却少有被追究责任,还能继续在业内发展成为大咖,造成的影响是,法纪的震慑作用得不到彰显,更多的业内效仿者趋之若鹜,不想行贿也要学会通过行贿手段才能办事。
上文中,来自内地的母亲,自觉自家的孩子完全符合入校条件,已经三番四次哀求校长,批准入校不过是校长手到擒来的事,于是也便产生了通过校长进行“通融”的想法。这样的想法,在很多人看来,也是“正当”需要,也是“无奈”之举。
即便校长不受贿,孩子都已经拒绝入校了,实在没有必要追究母亲的责任了,母亲也不“容易”,也是为了孩子“考虑”,“买卖”不成“仁义”在,很多人可能也是这么认为的。
事实证明,校长并不受贿,可还是有行贿的。人们只看到了受贿的违法性,往往忽视了行贿也同样是违法性。行贿,不仅是对于公职人员的不信任,企图通过利益关系危害公职行为的廉洁性,更是企图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比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竞争优势,社会危害极大。
实践证明,世界上其他国家法治社会、廉洁社会的建立,无一不是从行贿这一贪腐前端工作严厉抓起开始的。随着我国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行贿受贿一起抓,已经写入了反腐工作的要求,但是否能做到,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和具体案件执法人员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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