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院法院2023年第1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公开发布,瞬间引燃了法律圈和社会层面部分人的热情。
看看都是谁在狂欢?都是谁在片面解读!看看这些媒体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解读。
可见,被这个司法解释催嗨最厉害的是房市的销售者,还有部分的法律人。按照他们的解读和宣传,有了这个司法解释,再也不怕所购房屋烂尾了:一旦烂尾的话,盖成的楼房,购房者可以优先于有抵押权的银行、施工企业,第一顺序获得房屋;没有盖成的楼房,购房者可以优先于其他有抵押的债权人,第一顺序的起诉开发商拿回购房款。
不知道这些人,是基于法律水平不足,法律知识不精,才从以上司法解释中得出这样的理解;还是根本就只是急于充实自身业务量,根本不将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及司法现状告诉大众,故意作出片面性的解释和宣传。
按道理讲,房产行业从业人员、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都是专业人士,更应该明白目前房产行业的水有多深水有多浑。怎么能仅凭一个司法解释,就轻易打着最高法院的名义,喊出什么“房子烂尾业主可直接退款!”、“再也不怕烂尾楼了!”的解读和口号呢?概括而言,这个司法解释确实有进步,明确了已经付款的购房者,在向开发商主张房屋交付或房款退还时,比其他有抵押权的各种债主具有优先权,但是,要达到这种优先权,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诸多的模糊不清的限制条件。如主张房屋交付时,需要达到“全部支付房款且购房目的是用于居住”(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解释,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如主张房款返还时,需要达到“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条件。直白点讲,前一种情况,多数出现在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后一种情况,多是出现在开发商彻底躺平直面破产的情况下。
再直白点讲,符合这个司法解释适用条件的,只有极少数购房情况,而且在没有明确权威的概念解释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如何理解该司法解释,决定权在各个法官、法院手里。如此的司法解释,尽管有进步,但何至于令这么多专业人士发出欢呼的程度?
早在2019年,最高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烂尾楼剩余贷款应开发商支付,《贷款合同》限制无效》)一文,就分析出了烂尾楼的购房者非法非理处境,明明是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不能收房,却让违约的开发商拿着购房者支付的贷款,让没有获得房屋的购房者背负着银行贷款,明显不合理,“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故而裁判,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从属合同因主合同目无法实现也应予以解除;解除之后的法律后果是,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贷款银行和购房者,购房者不再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如此简单合理的法律分析,如此明确的裁判说理及裁判标准,也曾被众多的媒体予以转发。如果真的能执行如此司法标准的话,还需要出台以上新的司法解释吗?司法实践是,有多少房产纠纷的司法案件,是按照如此的裁判标准予以司法裁判的?
根据本人的亲身经历总结,不管是房产购买的合同签订阶段,还是遇到纠纷的行政监管阶段,还是在司法诉讼阶段,购房者虽然人数众多,不管是法律知识储备,还是市场地位,还是在执法司法者心目中,但绝对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是有了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解释文件的支持,光是文件内容遭遇到的各种考量的执行阻力,就困难重重。
综上可见,就算是最高法院裁判明确的同类型案件,到了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也会基于各种考量,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更不要说,以上这份含有各种适用条件、其中概念模糊的2023年1号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和力度了。那些动辄对于这个司法解释喊出“重大胜利”、“立即执行”、“再也不怕”的文章,是不是就是一种“骗死人不偿命”的极度不负责任?曾经有一个网友咨询过烟语君一案经一审判决的案件,大意是他通过微信转了几万块钱给另一人,让另一人用于租房,两人合伙开门店经营餐饮业务。后来业务亏损,他就凭着转账及索要记录主张借贷关系起诉另一人,结果遭到了一审法院以双方系合伙关系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烟语君问他,你凭什么相信借贷关系就能打赢官司。他说他在网上直播时认识了一个律师,该律师收了他800元的咨询费,在网上看了他手里的证据说,主张借贷关系肯定能打赢官司。他也就起诉了,没想到获得了如此的结果,问烟语君应该如何上诉。烟语君回答他,你起诉民间借贷肯定错误,一审判的没有问题,上诉也是白搭,除非另行起诉合伙清算纠纷,不过从聊天记录看,另一人亏得更多,起诉的胜诉的概率也不大。可见,提供负责任的专业化建议,有多重要!作为一名负责任的法律或房产专业人员,理应以更专业的精神,帮助社会民众解读房产行业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其中附带的条件和蕴含的风险;以对结果和未来负责的态度,告知潜在的购房者目前房产领域、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执行的司法标准和裁判考量,而不是看到一个司法文件就投深陷烂尾楼无望者的喜好、不顾文件规定严苛的适用条件,空喊什么“胜利”、“执行”等口号。法律理解不是喊口号,法律事务不能错误指导,否则害人不浅。从业人员,如此的执业态度,可能会给自己的执业带来暂时的业务量猛增,文章流量的猛增,但宣传的内容跟法律现实的脱节,终究会造成其的盲从者会面临着被司法现实结果的打脸,更会贻害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 往期文章:刑讯逼供之下,没有人是无罪者,没有人是清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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