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民警侦查行为可吃饭不付钱?:撤销一审裁定,继续审理!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87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葛青松,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新市街1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卫,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高境村东贺王宅36号。
上诉人葛青松因与被上诉人夏卫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13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青松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夏卫在上诉人承包经营的饭店就餐系民事行为,其已实际向夏卫提供了餐饮服务,二者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履行完毕,夏卫拖欠餐费是违约行为。
夏卫未作答辩。
葛青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夏卫支付餐费人民币5688元。
一审法院经查,葛青松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19号三楼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葛青松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审理中,夏卫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葛青松所述不实,夏卫去葛青松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夏卫系该所民警,当日至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葛青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葛青松以餐饮服务合同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一审径行驳回起诉依据不足,应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135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皓
审 判 员 王冬寅
审 判 员 汪 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丽云
书 记 员
阅读链接: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一审裁定:不属民事案件!
2023年的1月31日,上海警察“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的当事人、原潮汕蛇庄经营人葛青松在北京发微博,感谢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和高飞律师为此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
葛青松感谢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的援助,感谢王才亮律师、高飞律师铁肩担道义、热血捍公平的情怀,他在微博上写下:“若得山花插满头,莫问奴归处。”
来源:@葛青松-上海眼镜蛇冤案、齐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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