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诈骗罪重审检察院撤诉,法院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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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对错案登报道歉彰显司法公信
发布时间:2015-09-10 来源:经济日报
法院登报道歉,消除对蒙冤者的不利影响,彰显了维护司法公信的真诚态度。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律师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点赞。多年来,尽管经司法机关审理过的冤案、错案在多方努力下还了部分蒙冤者清白,并向蒙冤者赔偿、道歉,但公开登报道歉的十分罕见。毫无疑问,过去的口头道歉与这次的登报道歉还是有区别的。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容易一些,产生的作用比较有限;而登报道歉则显得较为严肃,产生的作用更大。因为,这种道歉蕴涵着多种信息,比如消除对蒙冤者不利影响,以真诚态度维护司法公信等。
由于没有先例,过去很多法院宁愿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愿以看得见的方式道歉。事实上,法院公开道歉,不仅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相反会给司法机关形象加分。因为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尽管这种道歉方式对安徽高院来说可能是个小动作,但在社会上产生的正能量是很大的:一方面,能让社会人群重新认识和接纳蒙冤者;另一方面,也给蒙冤者注入了信心,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从某种意义而言,司法机关这一举动,能让公众相信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以为,法院就错案、冤案公开向蒙冤者道歉,应该成为一种司法自觉,一种惯例,甚至有必要成为一种制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登报道歉值得肯定,但不能仅是道歉了事,还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道歉之外,法院更须亡羊补牢,严格依法审判,尽最大可能做到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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