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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律师被立案调查,律师到底能不能发文评议自己代理的案件?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一天之间,劳荣枝的二审及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吴丹红,遭到江西高院投诉存在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公开发表文章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等违规行为,被北京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消息,迅速传遍了法律圈,吸引了媒体报道,引发了广泛讨论。
澎湃新闻报道,吴丹红对以上的违规现象予以否认。“代理期间我自己没有写文章,只是转发了几篇别人写的文章。”,“我自己没有接受过任何一次采访,没有做过任何一场直播。说实话我已经很克制了。”对于“诋毁办案机关”一事,吴丹红也予以否认。
2022年11月30日,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了一审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结果,目前正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事关20多年前7条人命的重大案情,该案件审理的一举一动,一直都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从劳荣枝被抓获到每次法院审理的过程,都掀起过网络热议。
在众多网友的留言观点中,劳荣枝早就被判了死刑,也应该看到,劳荣枝本人及其亲属,一直不认可一二审的结果。此外,还有一帮律师,从一审审判到至今,也不认同一二审判决结果,在网络上一直在发声,还掀起了一定的热议话题。这个案件,即便在律师群体内,也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发展到了互相攻击的地步。(详见本号《劳荣枝的律师:以我们的接触看,她的智商和情商都很低...侮辱智商吗?》一文)

作为律师,特别是开有自媒体的律师,都应该知道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这把高悬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根据以上《规则》规定,律师不得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以此来违规炒作案件。

应该指出的是,能够明知有此规定,还在为自己代理的案件,利用自己的媒体号,进行转发他人文章,或是自己撰文评论的,都是不惜冒着执业风险的“负责任”的律师。这里的“负责任”为何打引号?因为对此现象有两种看法,一是肯定的,一是否定的。

长期关注本号的网友应该知道,烟语君是赞成劳荣枝的一二审判决结果的,也对这些辩护律师党同伐异的做法表达过不满,也知道,很多的网友因为这些律师替劳荣枝进行罪轻辩护而迁怒于他们,但是还是要说,有关部门应该对于律师的言论,保持应有的克制,不要一禁了之。
很简单的道理,律师无权无势,根本不具有案件结果的决定权,有的,不过是一张嘴、一个声音而已。记得《人民日报》曾经刊登过一篇文章《让律师说话,让法律更有尊严》。其中写到,真理越辩越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即便代理律师都按照以上《规则》的规定,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除了法庭内的发言之外,保持沉默,可是,能保证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旁听人员不出来评议案件吗?能保证各种媒体报道及采访法律人士不评议案件吗?能保证数年之后代理律师还对案件审理保持沉默吗?由此可见,让代理律师一律不得评议代理案件,作用很有限。
犹如《人民日报》文章说的,允许律师发声的意义在于,不同声音的存在,尤其是案件审理阶段,让审判者及审判工作的管理者研究案件时,注意反面意见的存在,谨慎审理相关案件,最大限度避免错案的发生概率。当没有反对声音,或是反对声音很无力的时候,裁判者很容易陷入武断的境地。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乃至对司法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难道不是教训吗?
律师执业的存在,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本就是以提出不同法律意见的职业面目出现的。法律谚语有,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力。律师提出的,不过是一种法律建议而已,只有不是伪造、捏造事实侵犯他人权益,何来能够损害司法结果?即便律师的观点具有误导性,乃至错误性,其也不过是舆论的范畴,要相信,社会大众能够具有分辨能力,不是还有司法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吗?

想对那些因为断定劳荣枝有罪进而抵制劳荣枝辩护律师,诛心论的认为他们就是为了个人名声哗众取宠没有职业操守的网友们说,你们应该想一想,万一那天你或你的亲友面临刑事指控,你希望找一个敢于对司法机关指控意见提出反对意见不惜闹着执业风险的律师,还是找一个配合司法机关代理工作只是走过场的律师?敢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据理力争的律师,已经不多了。

最后,还是希望司法机关应该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对于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给予适当的容忍性,不要动辄发起投诉。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就可以左右司法结果,本就具有争议性。希望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能够真正体会到律师职业的特殊属性、律师的社会价值得以存在的需要,审慎的处理这起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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