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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几个案例看了几个法条,就自认输了不该输的官司,网上四处求助...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本号每篇文章的后边,都会附带着二维码,是故几年下来,添加了不少的微信好友,简单的聊天可知,各行各业的都有,着实让烟语君在网上受益了不少。虽然都是网上相识、素未谋面,但可以神交的网友,也有不少。

有一类微信好友的添加,就是奔着向烟语君咨询案件而来的,甚至还有打着“公平正义”的名义,要求发布自己的喊冤信。对于后者,即便是内心可能会觉得其遭遇案件有问题,但事非经身,材料真实性无从判断,仅凭一人之口,实在不好担保喊冤之情况实属而掀起舆论声势。根据规定,自媒体是没有新闻报道权的,基本都是以此理由取得谅解、予以拒绝。

对于前来咨询案情的前者,空闲的时候,业务熟悉的范围内,也会解答一二。几年下来发现,凡是网上咨询案情的,往往都是打过官司,咨询过不少律师,而且是输了官司的。与其说是咨询案件,不如说是来寻找自己法律观点认同的。可能正是这个原因,有法律人介绍经验,做律师的,不要期望在网上找到好的案源。
近日,微信群里,有一网友以自己朋友的遭遇为名,整天发自己的案例喊冤,称遭到了法院的错误判决。据他写的材料大概是,原告跟企业的签了几份劳动合同,已经在企业工作满十年了。最近合同到期时,企业通知原告不再续签合同,办理了合同终止手续停了相关待遇。原告认为,企业不能辞退他,要求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随后,将企业诉至法院,结果遭到了法院的驳回判决。

这位网友不时的在群里讲自己朋友的遭遇,还称法官枉法裁判之类的话,吸引了不少的网友围观,还征求烟语君意见。遇到自己不同法律意见的观点,这位网友立马反唇相讥,列出了一大堆自己找的案例和法条来,进一步的阐明自己的法律观点。

首先,是否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其实是规定了三种情况。是否符合这三种情况,需要认真乃至逐字的分析法条规定及自己的案情是否相符,还需要法院认定符合情况的事实,才能得出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其次,网友所讲述的,都是自己理解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而且是跟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法律结果不一致的。留给网友可以参考判断的,说白了,都是经过网友主观判断之后的事实和法律情形,根据传来证据得出的法律结论,根本不具有参考性啊!即便有网友好心想解答,根据传了几手的材料,且期间经手人的法律认知根本无从保障、明显带有单方功利目的的情况下,又如何保证作出判断的基础材料真实性呢?
然而,很多的网友上网求助都是这种情形,严谨点的还能提供出法院的判决书,有些干脆案件事实仅凭自己阐述,张口闭口就是“依法依规”、“枉法裁判”,别人一旦提出事实质疑或是法律不同意见的话,很容易就陷入了口舌之争。如此的咨询、喊冤,真的不知道,有何意义?
即便是最简单的案件,一旦成为一个司法诉讼乃至需要法律意见的出具,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证据采纳之后的事实认定到区分不同情况之后的准确法律适用的过程。仅凭主观单方面陈述之后,就信誓旦旦的出具法律意见,都是不负责任的。是故,法律圈里有,那些仅凭当事人自己讲了一通案情,就拍着胸脯保证能打赢的律师,都是骗子的说法。
通常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最基本的材料是法院的裁判文书。根据法院裁判文书进行研判,只能说是根据法院认定事实及诉辩双方意见,得出裁判文书裁判说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至于对于裁判文书事中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则需要具体的查看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才能作出判断。
可惜的是,很多人不明白司法运行的以上规律,痴迷于网上寻求法律意见。还有网友,包括自认法律水平很高的网友,也热衷于基于同情心、公德心、正义感,仅是听了网上求助者的单方陈述或是看了其提供的几份材料,就出具甚至撰文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断言某某裁判不公。在此就不点名了,可以自行对号入座。
其实,查看本号的文章,也不乏出具法律意见的,但只要注意观察就会发现,凡是本号出具法律意见的,基于的案件事实,要么是来自公开的媒体报道内容,要么是来自法院的裁判文书,当然,也有自己经历案件的事实称述。总起来就是,严谨的法律人,没有可靠的事实基础,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不应该出具法律意见的。

撰写本文的目的有二:一是告诉那些网上法律问题求助者,一定要认识到法律纠纷解决的复杂性,辩证的看待网络法律意见,千万不要轻信那些网上法律意见,那些只听了你只言片语就给出意见的,大多是不负责任的;二是自己才是自己权益的最大维护者,感觉遭受了司法裁判结果不公的,不需要在网络上进行普法说服网友,也不需要借助别人来网上发声,而是应该线下积极寻求法律途径内各种的救济解决,实在不行就自己为自己代言进行网络发声。

今天传来的消息,北京某律师因为对代理案件撰写评论文章,被司法机关投诉违规炒作案件,遭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处。可见,即便是律师针对自己代理的案件也不能代人发表文章,否则被定性炒作案件,自己也会招致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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