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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办案围着考核指标转,就不怕妨害办案质量?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7-23

最近,几年前的一篇《二审改判为何越来越难?》的律师旧文被一律所自媒体又发布了出来,阅读量甚大。文中写到,某省高院有内部规定:全省法院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5%,申诉率不超过 1.2%……据说每月都要按照指标考评。规定一出,二审改发率直接直线下降。律师感言,以不切实际的主观指标去考评复杂纷繁的案件审理,简直是本末倒置。
热播法治剧《底线》里有个主播猝死案。经过一番曲折之后,法庭当庭宣判支持了主播父母的百万元工亡待遇诉讼请求后,被告主播公司的律师当着所有当事人的面,走到审判长方远法官的面前称,我们要上诉!方远随之来了一句,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言下之意,不要拿上诉来吓唬法官。现实真的如此吗?

不久前,一基层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上诉风险提示书》现身网络,上面赫然有,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等等情况,归根结底,就是劝阻当事人不要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上诉。

很多案件当事人或是没有打过官司的,可能会不理解,明明是法律规定的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何一审法院会不想让当事人上诉,律师会拿着上诉作为威胁法官的理由呢?

如果将以上的三个例子结合起来看,就会明白了:法院、法官哪是惧怕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利,分明是惧怕超过了上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是什么?就是决定法院、法官一段时间工作业绩的评价体系,能够决定法院领导、各级法官的绩效等级、评先树优、奖先罚劣的具体标准。如此的作用,谁不想获得一个好的指标分数,除非是破罐子破摔。

不过,有法律文章就直言,最不该设定的考核指标就是改发率。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一二审法官存在不同的法律观点、二审期间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等等,都可能导致非基于一审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一审案件结果直接改判,或是发回重审。

此外,二审结果就意味着正确吗?那些近些年公开平反的冤假错案,那个不是经过数次二审审判,最后还不是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然,二审改发案件确实存在一审审判错误的问题,但绝对化的以二审改发结果为考核指标来就论处或考评一审审判质量,明显是不合逻辑的。

影响更为甚的是,当二审改发率在一审、二审法院之间达成了目标一致,就会产生二审程序的司法纠错功能流于形式,一审法官不再忌惮二审审判监督职能,二审法官即便发现一审错误也忌惮考核业绩视而不见的现象,最终导致上诉审理成了走过场,再审案件激增。如果再审申诉率再有考核指标的话,则会让大量只听考核指标指挥不顾案件质量的裁判结果,让当事人投诉无门,期间的矛盾纠纷流向社会......

都知道,法定的司法裁判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每个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人为给司法审判预设要达到的考核标准,又如何保证实现以上的裁判标准呢?举个例子讲,案件当事人不会因为法院公布的数据现实二审改发率只有5%,或是结案率达到了99%,就会认为自己的案件受到了公正审判。

不该设定的何止只有二审改发率?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众多的分析文章就剑指结案率的考核问题。上诉率、案件审理时间、一次开庭宣判率、认罪认罚率、改发率、收结比、司法拍卖率、立案均衡度等等,有文章显示,各级法院自设的考核指标体系所创设出来的指标至少有上百种之多,而且指标之下又设指标,为何考核数据排名靠前,各级还要层层加码。
为了完成这些指标任务,有些下级法院对案件审理或明或暗地采取非常举措,有些甚至是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了降低在审案件数量这个考核数据的分母,是不是就会出现拖延立案时间的现象?为了降低案件审判周期,是不是就会出现该开庭的不开而是书面审?为了降低二审改发率,是不是就会出现应该改判而不改判的案件?为了完成司法拍卖率,是不是也就出现了圆珠笔一元拍卖?......

张明楷教授就在其文章提到,司法机关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泛滥,执法司法考核结果与自己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导致司法人员要削足适履的想方设法让办案过程、案件结果满足考核要求,而不能专心注重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造成的结果是,司法人员为了避免自己的考核利益受损,为了维护同事同行的考核利益,而牺牲被告人(偶尔可能是被害人)的利益。

网友给烟语君发来的一份司法判决书可见,网上手机租赁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拖欠租赁费的案件,一口气起诉了30多名被告,法院居然合并到了一个案件审理。这只有原告相同,天南海北互不认识的被告跟原告都是独立的合同关系案件,本属于非必要共同诉讼。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要想合并审理此类案件,是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可翻阅整个判决书,被告都是缺席的状态,哪有经过他们同意的字样?

据说,之所以合并成一个案件,是因为上级法院如今都在考核诉源治理水平,考核指标对应的是要降低立案数量,也便有了不顾法律规定的合并案件审理。此前的某段时间,法院是要考核结案数量的,甚至有法院不惜伪造案件结案数,这样的批量起诉案件,是万万不会合并审理的。

可见,只要有考核指标在,决定案件的合并与否的,已经不是法律规定为依据,也不是考量当事人法律权益了。可问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几个考核指标能说明、能证明的吗?当事人一辈子打的这一个官司,花了几年时间几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是为了让司法人员的数据漂亮吗?

三大诉讼法,对于审判周期、裁判标准,都有了面面俱到的明确规定,真的有必要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设计一套考核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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