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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与平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10条裁判规则

烟语法明 2023-07-23
1.外卖骑手与外卖配送服务商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苏州云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职的外卖骑手与相关的外卖平台配送服务商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案号:(2020)苏05民终263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6辑(2021.2)
2.在网约送餐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谢某某诉重庆飞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不应当将网约送餐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笼统地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简单地排除在劳动关系外,而应当以从属性标准为基础,丰富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在网约送餐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8)渝0108民初1939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6辑(2021.2)
3.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外卖送餐员接受外卖配送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服从企业指挥,向企业领取报酬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宫某某诉无锡天天跑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外卖送餐员接受外卖配送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服从企业指挥,向企业领取报酬,其请求确认与外卖配送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案号:(2017)浙09民终46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6辑(2021.2)
4.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陈某诉重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外卖骑手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3日第3版
5.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骑手是否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李某某诉太昌餐饮公司、锐速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在认定网约送餐骑手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18)渝0115民初212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22日第7版
6.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和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江某与某速运重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劳动者,并对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和进行考勤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仅以其关联公司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和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抗辩用工主体发生变更的,不予采纳。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7.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报酬核算往来,以及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江门市星悦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某君、第三人宁波聚和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是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用工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外卖骑手劳动过程、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均发生变化。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报酬核算往来,以及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涉互联网案例
8.外卖骑手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签订承揽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不构成劳动关系——孙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或其外包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双方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服从单位管理等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外卖骑手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签订承揽协议并实际履行,其主张与互联网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9.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达成按接单数量支付报酬的合意,双方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张某某诉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达成按接单数量支付报酬的合意,其工作时间、地点不受公司节制,是否接受配送任务也由其自行决定,不存在公司进行管理或限制其从事他种工作的情形,双方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10.劳动者通过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外卖配送信息自主决定接单与否、接单时间和接单数量,不受平台的管理与支配,劳务费用也不由平台支付,双方地位相对平等,未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山东金猫商贸有限公司诉曾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首先看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或者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相关协议;其次看外卖骑手提供劳动是否接受平台企业的指示和安排,以及是否受平台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以及外卖骑手是否属于自主经营;再者看外卖骑手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劳动者不能证明其在实际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及工作纪律约束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号:(2022)鲁民申412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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