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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业绩不达标就可辞退员工,合法吗?法院:约定无效,双倍赔偿
据北京二中院披露,2016年,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甲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2019年,张某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某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2020年5月,甲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张某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作出解除决定。2020年6月,甲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张某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本案系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但即便用人单位有此规定,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应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要求。劳动者应了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避免只闻其名而不知其内容的情况;在履职过程中,亦应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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