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临产申请延期开庭未果向律协求助,司法文件落实有多难?
文章介绍,今年4月,朱姓女律师恰逢临产期,与自己代理的案件法院安排的庭审时间冲突,多次请求法院变更,但均被法院告知,代理人怀孕临产不属于变更庭审时间的正当理由。无奈之下,女律师向律协申请维权。经律协协调,法院同意变更庭审时间,确保朱律师充分履行代理权利和职责。
看罢这则新闻,不由的令人感叹,都说法律共同体,可真的了具体实践中,真的就能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吗?有自媒体评价此事写到,这个案件的法官到底是男法官还是女法官。如果是女法官,我就想不明白: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如果是男法官,我更想不明白:难道说这个法官没有老婆?
也许圈外人觉得不过是换个时间开庭罢了,可法院人却对更换开庭时间看的很重,谁来代理案件看的很轻(案件是律所名义代理的,可以换个律师出庭就行了),认为自己的结案压力很重,更换开庭时间就会耽误自己的结案周期,担心对方当事人投诉自己照顾申请人......说白了,就是不想因为自己的工作计划被一方律师的原因而打乱,没必要照顾一方律师让自己受到对方的质疑,还是立场和利益关系啊!
近些年,因为律师有事导致开庭时间冲突申请法院延期未果闹出的纠纷也不少。例如,今年3月14日,有律师在网上公开喊话某法院,称该法院通知自己的开庭日期,跟自己的另一个案件早就定好的开庭日期冲突,自己提交其他法院你的开庭传票解释并申请变更,却遭到了法院人员的不予理会。
为了解决律师开庭冲突的问题,最高法院、司法部已经不止一次的发文规定。例如,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院、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不仅以上的事例,还有打到省高院的案例说明,同理心、司法文件的执行力,并不是每个法官都具备的。河南省高院(2017)豫行再52号行政裁定显示,“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确实面临与其他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
律师遭遇庭审时间冲突、自身遇到不可抗力事件,请求法官变更开庭日期,这样的纠纷,最高法院已经三令五申的发文强调解决方法,奈何具体办案法官就是不执行,这又该如何解决呢?在某些司法人员心里,只考虑的是结案,司法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的难度,都是次要。
这位朱姓女律师还算比较幸运的,尽管费了一番周折,还是在开庭之前获得了律协的救助,变更了开庭日期。试想,如何没有律协的帮助,或是法官根本不理睬律协的建议,强行按照律师不到庭处理的话,真的要让律师将案件打到省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
要知道,一个案件的申请周期,动辄要以年来计算时间;申诉成功的概率,要百分比个位数来确定概率的。司法文件规定的落实与否,开庭时间的变更与否,不过是法官的另行工作安排而已,却需要耗费当事人、律师多大的物力精力来纠正呢?
我国的民事诉讼,没有像刑事诉讼一样的国家赔偿制度。即便民事案件裁判结果后来被证明是错判,由此导致的案件当事人费用增加,只能由案件当事人自己承担。所谓的错案追究制度,最多也仅是停留在司法文件和法院内部阶段,根本不足以令法官重视到令出必守的地步。
由此,也变产生了不少民事案件办案人员对于法律规定、司法文件的遵守意识很差,动不动就会对当事人讲,不服处理结果可以上诉。很多民事案件,陷入了诸多的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的漫长周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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