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法院副院长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向法官说情打招呼,是否构成违纪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才能构成本违纪行为;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就侵害了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就构成违纪,并不需要该行为导致案件审判不公。
所以,只要李某为A公司的案件说情打招呼,即使最终的判决是公正的,王某仍然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作者:曹静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法院领导过问案件需要记录吗?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简称为“两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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