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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遭遇法院突然改变日期,起诉要求法院赔偿差旅费

烟语法明 2023-12-27

昨天本号在《女律师临产申请延期开庭未果向律协求助,司法文件落实有多难?一文中写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没有像刑事诉讼一样的国家赔偿制度。即便民事案件裁判结果后来被证明是错判,由此导致的案件当事人费用增加,只能由案件当事人自己承担。所谓的错案追究制度,最多也仅是停留在司法文件和法院内部阶段,根本不足以令法官重视到令出必守的地步。
昨天就有律师发文称,有律师去开庭,结果法院改期了,所以律所起诉法院,要求法院赔偿差旅费。发文附上了起诉状的原文可见,起诉请求的金额仅有交通费、住宿费600多元。

事实与理由
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志容的委托,并指派周立太律师担任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一审代理人。
2021年9月15日,被告单位的法官张俊已开庭审理,因王某、王某涉嫌重婚罪,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予以中止。被告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2)甘0102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王某犯重婚罪。
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于2023年3月22日就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发出(2021)甘0102民初9287号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9:30分在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指派周立太律师依约前往被告处开庭,2023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周立太律师在动车上接到被告处书记员电话告知原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从而导致原告指派的周立太律师用去往返动车票444元,住宿费158元。因被告的法官不提前通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人民法院本应模范遵守法律,但被告向原告及其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后确定不再开庭又不通知原告及代理人,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原告为周立太律师花去往返动车票及住宿费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因被告本身系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原告的诉求。

烟语君语:这是一个注定法院不会受理的民事诉讼!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因为司法活动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立案范围。
裁判要旨

司法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终7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赖红平,男,布依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上诉人赖红平因司法执行拍卖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黔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赖红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黔民初31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在涉案房产拍卖的过程中,拍卖委托人及房产处置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拍卖人贵州先时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时达公司)与竞拍人及最终买受人赖红平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受民法调整,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起诉。而且,竞拍结果已经过现场成交确认,贵阳中院出具了相关执行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已移转至赖红平,作为被执行人的贵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无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贵阳中院也无权裁定撤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贵阳中院应赔偿赖红平因未获得涉案拍卖房产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400万元,先时达公司应当对贵阳中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赖红平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赖红平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应事实和理由,其起诉针对的是司法执行拍卖。司法执行拍卖是司法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并非基于特定债权人的授权,与司法机关实体法上对被执行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无关,亦不以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为要件。司法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出具相关裁定,是司法机关基于相关民事程序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行使其固有权力的表现,系具公法性质的司法行为。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
综上,赖红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赖红平的起诉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载宇
审判员  张 纯
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霞
书记员田子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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