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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下河捉鱼不幸溺水,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无责
河流管理单位辩称,事发水域确归该单位管理,但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王涛父母所述因水草过多造成自救困难没有证据支持。该单位没有侵权行为,王涛的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管理单位辩称,该单位是水域所在公园的管理单位,只对河边绿化进行管理,事发水域的河道管理者并非该单位。该单位没有侵权行为,王涛的溺水和该单位没有因果关系,该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两单位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王涛的溺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两单位作为公园及相应水域的管理者,已通过设立警示牌、在陡坡处设立围栏以及专人巡视等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王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知夜间进入河流内戏水的行为存在一定危险性,但其仍坚持下水捉鱼。因此系王涛自身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两单位在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自然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提高对身边危险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麻痹大意,避免安全风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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