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导读: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 借期内利息 |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
2 | 逾期利息 |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
3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主体 | 没有约定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 | 不支付利息 | 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 不支付利息 |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1 |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2 |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3 |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4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民商法律实务研究、广西高院
往期文章:私搭浮桥案为啥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知道这条规定就明白了
往期文章:全国大法官研讨会: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把纠纷在院时间作为考评首要指标
往期文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健全落实审判管理指标体系;突出服判息诉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关键指标
往期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何适用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