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别转了:两省高院发布的案例编造司法解释,无数法律媒体还在转发
今天上午,有网友发来私信,询问能否帮着找一个法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
这不是最常用的司法解释吗?随手就找了一篇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定》发给了他。对方以截图的方式回复,怎么“山东高法”今天(7月18日)发布的《欠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咋办?》案例(如下图所示)中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法院在审理借条或欠条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不应拘泥于认定大写还是小写,而应该结合日常习惯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认真审查相应的证据,特别是有无其它证据佐证,如果相关证据和欠条上的大写或小写数字相统一的,无论大小写均可以认定'”。
可这以上的规定,无论是最高法院旧版的《民事证据规定》,还是新版的,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啊!
旧版的《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如此在司法案例中编造司法解释规定,究竟来自哪里呢?根据“山东高法”的转载说明称,“转自:渑池县法院、豫法阳光”。在“豫法阳光”公号,果然找到了其7月17日发布的《欠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咋办?》一文,其注明的是,“案例素材来源:渑池县法院”。
如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不断减少,为了借鉴和学习裁判标准,很多法律人都是通过各级法院官方账号发布的案例,来获得学习机会的。作为省级高院发布的司法案例,不仅具有普法的作用,而且也是下级法院裁判同类案件的参考。
现实生活里,欠条或是合同中金额大小写不一的情况,较为常见。难以想象,如果有当事人直接引用了“山东高法”、“豫法阳光”发布案例中明确载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或是有法官直接引用了上级法院文章的“司法解释”规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举例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综上可见,网络上正在热传的《欠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咋办?》一文,虽然有两大省级高院的加持,但不仅文中引用的司法解释内容属于自行编造,而且传递的司法观点错误,建议大家不要再转发了。
事实再一次告诉我们,法律行业,是一个求证学科。对于包括本号在内的法律观点,即便是省级高院的发文,也要仔细甄别,找到具体的法条对照,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和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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