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要给法官下跪吗?”...网上留言是真实的法律社会认知
也许在专业法律人或是知晓基本的法律常识的人看来,以上就是法庭笑话,而且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初级笑话。笑话的背后,往往就是现实的悲剧。看到以上这些“笑话”,作为法律人,真的笑得出来,没有感到深深的职业危机吗?作为社会的一员,真的笑得出来,没有感到深深的安全威胁吗?
不同见识的人群之间,貌似习以为常、认为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在另一群体身上,则是一种现实。法律笑话,实则是法治的悲剧,更是说明,某些人生活在现代文明的法治之外。
作为一个自感资深的法律专业公号,本号向来旨在普及常见的法律问题,以直白照搬法条的形式阐明法律话题,通过尽量口语化常理化的成文讲解热点案件,目的就是在法律专业化与社会大众化之间,达成一座沟通的桥梁。
没想到的是,就算是关注本号多年的用户,还会说出并且收获很多点赞的,“为什么是第二公诉人?因为律师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明知是犯罪,当然只能轻重上辩护,你明知犯罪,为了律师费,依然帮助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必遭天谴”、“法律既要保障人权同时也要打击犯罪,律师是职业,但是本质上还有一个身份是人,不能为了把一个明知已经犯罪的人,生搬硬套,牵强附会为他出罪,往轻罪重罪上靠,才是明智的。明知犯罪,且掌握证据,还要往无罪辩护,不谈法律条文,本质上是共同犯罪”,这样根本不了解律师职业社会作用的留言。
如同昨天文章《是谁,将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探讨,拉向了好人坏人的争论之中》里写到的,不知道是某些人故意,还是法律水平确实如此,对于法律从业者的认识,对于司法案例的评论,根本不看说理文章写了什么,而且一概化用自己道德评判标准来划分为好人坏人、好事坏事,要求法律人通过司法的来实现自己不按法律规则打击“坏人”“坏事”的目的。
网上,看到一个犯罪案例,毫无意外的是,底下的评论点赞最多的往往就是,死刑、物理阉割、凌迟......俨然不知道,对于任何犯罪的惩处,是需要依法进行的;看到某群体中的一员涉及犯罪,就会上升到整个职业群体,进而给出该职业没一个好人的评价,俨然看不到,这个职业的大多数人,在贡献着维系社会稳定、行业职责的作用。他们不知道,没有法律的维系、缺失了某个分工的职业,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
作为明确定向性、一定留言管理性的法律公号,尚且如此,那些开发性留言区的媒体,网上留言则是更真实的反映了,社会大多数人的法律见识和水平。很多人,对律师这一职业的社会作用都不理解,不客气的说,充斥这最低级错误的“法律笑话”。
“如果法官是公正的,要律师做什么用?如果法官是不公正的,律师能做什么用?”、“技术鉴定手段和监控证据越来越完善,已经没有什么辩护的必要了,认罪伏法才是正途。”、“被告人是同情不完的,死了就死了吧!”、“现在科技发达了,到处都是监控和无现金社会,铁证面前律师只能找程序瑕疵,这样的律师只能称为讼棍。”、“已经有了警察、检察官、法官,法官不够专业不会裁判吗,还要律师有什么用?”......这些网上留言对于律师的作用评价,还算客气的。
文首的那些笑话,多是律师传来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如何理解和看待法官的笑话,深思一下的话就可以想到,既然他们不理解法官的作用,难道在他们眼中和思想认识里,律师的作用,是不是也有一种“笑话”的存在呢?网上的这些留言,是不是对于律师认识的笑话?
在这些人的认识里,法律的存在价值,就是打击和惩处,律师的存在,也要服务于这个作用。翻开任何的法律规定总则部分,其实都明明白白的载明和传递这一个思想,那就是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和警示。道理很简单,单纯的惩戒,是达不到教育一片作用的。
现在文明社会,无一例外的都设置了诉讼法的司法流程,设置了警察侦查、检察官指控、法官裁判、律师辩护的诉辩保障模式。通过罪责法定、疑罪从无、罪刑相符等这些基本要求,让每个人都知道,法律规则除了惩治违法犯罪之外,更多人的可以免受执法权司法权被滥用之后的人人自危。这个模式下,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所有,律师才是个人法律权利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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