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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法院要脱鞋检查?通过严于登机的法院安检时,你是什么感觉?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天,网传朋友圈图片显示,有律师称,自己在进某法院时,被要求脱鞋检查。不过,律师没质疑对律师这样的安检合规性,只是提出,法院给提供的拖鞋会不会有脚气,故自己准备了一双拖鞋。

曾几何时,律师到法院办案,也是要跟其他人一样接受安检的。为此,律师界涌现出了不少“硬头皮”者,抵制这样的安检待遇,甚至不惜冒着宁可不开庭也不接受安检的风险要求免检。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专门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有人将此项规定视为律师权益争取的重大胜利,实现了律师跟检察人员同等的待遇。甚至对于偶有发生的律师到法院办案遭遇安检的现象,“全国律协”还编发了“律师免受安检权”的维权案例。

(此截图内容来自全国律协)

不过也有人认为,细看以上的司法规定,上面写的是“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而非所有的律师办理业务,因此,法院是有权对非出庭律师进行安检的。究竟是律师一律享受免检待遇,还是只有出庭律师才享有,这个还有争议。
律师为何为了一个免检权看的这么重要,也许,只有经过了法院入门安检的人员才知道。以烟语君近些年到法院办事的经历看,法院进门安检严格程度,一年比一年严格,甚至严过了登机安检。不知道,大家是否有这感觉?
作为非律师人员,是没资格走法院正门的(律师也不行的)。只能通过法院正门侧面的小门,经过众多法警严格把守的安检,才能进入法院开庭或是办事。

通常进入法院要接受三道关卡:一道关卡是排队验明身份,通过身份证与人脸识别相一致的识别登机系统,记录并且说明进法院的目的。通常由小门外的法警和办理登记验证的法警共同执行,提供不了身份证件、开庭传票及办事事项不为法院允许的,就此拦下。
二道关卡是再次通过刷身份证和人脸识别、人包分拣进行的自动安检门后,接受手持安检仪器的法警进行一个一个的全身上下扫描检查,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有,双手抬起、前后转身、摸遍全身、拖鞋检查、掏空口袋、钱包打开、说明身体上的金属物件等等。
别说刀具,就算是香烟、打火机、指甲刀、矿泉水,都不准往里带。曾经有法警要求烟语君不准带包进入,经解释和检查包里材料都是诉讼所用的,才让带入。网上还有人称,有的法院不准携带手机进入,害的他们在网上喊,没有手机里的资料,让人怎么开庭?
三道关卡是法院办公区域与审判区域之间的刷卡封闭式的门禁。很多法院规定,严禁法院人员带领院外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接待当事人只能到属于监控区域的审判区域,言外之意就是,严禁法院以外人员进行法院的办公区域。
不过,能够有资格进入法官办公室的,都是法院人员通过门禁带领进入的,什么人有资格,你懂得。于是乎,有人总结出了,仅是从能够如何通过法院的层层关隘达到什么程度的法院区域,就可以大体判断某个人在法院办事的能量。
例如,连法院身份识别都过不去的,意味着连法院的大门都进不去;能够不受排队验明身份、逐个摸身安检待遇的律师或是检察官,自然是享受着其他人员高于一等的待遇;能够通过法院大门进入,或是被法院人员带领通过门禁进入法院办公区域的,才是被法院视为信得过的自己人,自然也能无话不说,有事好说。
可以比较的是,就算是要进入经常接触违法犯罪人员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没有法院如此严密的安检措施。为此,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安全,维护法庭秩序。为此,还时不时的列出一些经年以来安检发现的刀具、药具、危险物品等,来说明安检的必要性。


这样的解释很容易经不起常理的推敲。当事人如果是因为诉讼激化矛盾而携带危险物品到法院伤害对方的话,即便经过安检不能在法院内部进行危害活动,会不会在法院之外实施伤害行为呢?如此想来,法院如此的安检措施,多数的考量是为了保护法院人员的安全吧。

如此的安全考量,都是在为你好的理由下,甚至发展到了无所不及的程度。例如上图所示的,要求律师脱鞋换拖鞋检查、对律师车辆后备箱进行开箱安检、不准携带钥匙手机进入法院等等。

曾发生过律师法庭上提交了一把斧头作为证物,结果被法院以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未进行登记为由进行了司法处罚,还有一位律师到了开庭时间在安检门外因为无法联系到法官被法警拒之门外,案件遭到了开庭未到的撤诉处理......

有文章就指出,法院安检,表面上是法院主导下为了保障法院秩序、庭审安全而进行的安全检查,不排除是出于不发生意外的现实压力,但涉及的诸多人身及信息检查措施,是否能以各个法院规定的形式脱离法律规定的约束,背后隐藏着的诸多道德、诚信、功利、有害推定等深层次含义,更值得思考。

文章写到,对于发生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动辄以安全为由采取侦查手段才使用的搜身等检查措施,“既是相互不信任的结果,又是道德非善良促成的结果,存有深厚的有罪推定思维,属于道德异化所衍生出来的结果。”,会向当事人、向社会、向自己的内部办案人员,传递怎样的思想?(观点来自《论法院安检》一文)

每次经过法院搜身安检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一种不被信任的感觉,进而疑虑,连进法院、见法官都如此困难,法院视接待当事人如临大敌,法官是否还会对案件当事人有亲近感,可以对案件进行感同身受、设身处地的认真审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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