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奸杀法院判无期徒刑民事赔偿5.5万元,法律上没有问题
2023年7月7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在江西宜春法院一审宣判,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赔偿丧葬费45198.5元及办理丧葬事宜费用10000元,合计55198.5元。
一审判决之后,媒体采访了被害女生父亲钟先生,一句“我是真的一万个不服这个判决,什么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五万五千多块钱,那是一个人命啊!”,点燃了很多网友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的不理解和不满。留言区里,喊打喊杀声一片,认为“同命不同价”的5万元赔偿数额太少了......一篇篇“天理何在”、“人神共愤”的文章纷纷出炉......
可能很多人只看到了“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了,而没有看到媒体报道法院判决中有,“被告人柳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犯罪以后明知家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字样。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犯下故意杀人等恶劣罪行,最多判刑也就是无期徒刑了,不会适用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女生家属、广大网友要求法院判决柳某某死刑,根本是在要求法院在现行《刑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之外判刑,现实吗?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精神损失问题,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是一概不予受理。
但是,最新版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放宽性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般不予受理”,意味着通常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刑事判决的金额过高而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大多是无力支付受害者的赔偿金的,通常都是其家属为了令其获得减刑才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以换得谅解。从“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看,社会影响这么大,审理法院肯定会顶格判决被告人,实际上也就掐灭了柳某某家属赔偿的积极性。
受害女孩及其亲属的遭遇,无人不会同情,对于柳某某恶劣的犯罪行径,无人不会愤慨,但是,即便再同情和愤慨,也要明白现行法律框架内法院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用情感代替司法审判,让司法审判不讲法律规定的达到情感发泄的需要。
毕竟,没有了依法办案,让法院、法官脱离法律规定的判案,社会岂不乱套了?如果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而不是鼓动受害者家属去要求法院判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赔偿金,否则会害了他们的。(注:文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化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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