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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遭奸杀法院判无期徒刑民事赔偿5.5万元,法律上没有问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2023年7月7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在江西宜春法院一审宣判,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赔偿丧葬费45198.5元及办理丧葬事宜费用10000元,合计55198.5元。

一审判决之后,媒体采访了被害女生父亲钟先生,一句“我是真的一万个不服这个判决,什么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五万五千多块钱,那是一个人命啊!”,点燃了很多网友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的不理解和不满。留言区里,喊打喊杀声一片,认为“同命不同价”的5万元赔偿数额太少了......一篇篇“天理何在”、“人神共愤”的文章纷纷出炉......

在媒体报道之后一致的愤慨和谴责声中,仿佛只有支持家属的心情和要求,符合网友的严惩声浪的,才是正确的事情。也许,这就是少有法律从业者对这个案件趋利避害、选择性沉默的原因吧。即便有法律人发声,也是用“很难”、“一般不”等模糊字样表述或评论。
被害人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烟语君还是要告诉大家,这个案件的结果,已经是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下,法院可以做出的最上限裁判尺度了。民事情绪不能代替司法审判,司法审判必须依法进行。按照受害者的心理,交通肇事致自己亲属死亡的,也应该判处死刑。


可能很多人只看到了“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了,而没有看到媒体报道法院判决中有,“被告人柳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犯罪以后明知家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字样。

根据这个案件事发后媒体的报道,凶手柳某某行凶时系与被害女孩是同校学生,也就是说,也是一名初中生,也便是判决书里说的,“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也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也就是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犯下故意杀人等恶劣罪行,最多判刑也就是无期徒刑了,不会适用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女生家属、广大网友要求法院判决柳某某死刑,根本是在要求法院在现行《刑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之外判刑,现实吗?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曾经有段时间,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理解,刑事案件是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明确“两金”属于物质损失,一些法院开始判决支持“两金”。
但是,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意味着,从此,“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为获减刑而自愿进行的调解和解、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不受限制。
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人身受到伤亡赔偿金额的,很大一部分是按20年标准计算“两金”,刑事案件不赔这两项,造成了人身损害刑事赔偿不如民事赔偿多的情况。



至于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精神损失问题,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是一概不予受理。

但是,最新版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放宽性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般不予受理”,意味着通常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作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刑事判决的金额过高而得不到执行,就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大多是无力支付受害者的赔偿金的,通常都是其家属为了令其获得减刑才积极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以换得谅解。从“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看,社会影响这么大,审理法院肯定会顶格判决被告人,实际上也就掐灭了柳某某家属赔偿的积极性。

对于本案,抛开法律不讲,就算是法院如受害女生家属所愿的判决柳某某赔偿100多万元,让马上要进监狱服刑无期徒刑的他,如何偿还?让柳某某父母负责偿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啊!让其出狱之后再偿还,有几个人能等到啊!法院不过是多了一个“判决打白条”的不满者而已。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目前的司法解释、法院,是从严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的。

受害女孩及其亲属的遭遇,无人不会同情,对于柳某某恶劣的犯罪行径,无人不会愤慨,但是,即便再同情和愤慨,也要明白现行法律框架内法院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用情感代替司法审判,让司法审判不讲法律规定的达到情感发泄的需要。

毕竟,没有了依法办案,让法院、法官脱离法律规定的判案,社会岂不乱套了?如果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而不是鼓动受害者家属去要求法院判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赔偿金,否则会害了他们的。(注:文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用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简化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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