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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中该不该加工归纳当事人的陈述,网友们看法不一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曾经,有自称曾在法院做过一段时间书记员的自媒体人,以自己曾经的工作经历撰文探讨法院庭审时,法官应不应该归纳总结当事人陈述内容的话题。
文章认为,尽管有的当事人识字的人不多法律术语不通抓不住案件事实,语言表达能力不强甚至叙事逻辑混乱前言不搭后语,动辄长篇大论而且语速飞快说些与本案无关的话题,但根据当年法院庭长的教导,自己也深以为然的做法是:要记录当事人的语言,不要自己归纳和总结,当事人的表情、态度、情绪等也要在笔录中有所显示,必要时可以打断当事人的讲话,以求笔录的完整。

可是,作者发现,现在的法院庭审,当事人说了一大顿,书记员压根就不记录,专等当事人说完了法官归纳当事人说的话,照着法官总结的记录。收到质疑时,往往以“便于记录”理由解释,好点的法官,会问一句,“你看看是你说的意思不”,有的干脆不问。

这样的做法,令人感觉法官总结的内容,都是他(她)想要的说法,陈述的一方,忌惮于法官的权力不敢否认,对方当事人则在心理嘀咕,法官这不是在教当事人称述吗,是不是有啥倾向性?

作者的观点是,法官、书记员代表着司法的中立性,就应该不偏不倚的处于中立的位置。即便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也要真实的反映其状况,而不能有帮一把的思想,否则有违司法的中立性。

可是,在文章的留言区,作者的观点遭到了一些网友的反对。有网友认为,法官总结当事人发言,绝不是法官无聊,是因为很多当事人说话颠三倒四、缺乏逻辑性,书记员无法记录,记下来卷宗也不忍直视,法官总结一下,利大于弊。就算法官需要照顾一方当事人的话,法官也不会直接在庭审现场教当事人怎么说,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不是傻子。

也有网友认为,开庭查明的,是法律要件事实,法官作为庭审的主导者,当然可以将当事人的发言归纳总结。把归纳总结替换为所谓代替当事人陈述,并定性这样做就不公正,多少有点扣帽子的意思。如果一个案子输了,归结于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不准确,多少有点搞笑。
以上两种观点各有支持者,其实这个话题,注定是各说各有理的事情,因为庭审情况千差万别、案件当事人水平不一而同、法官庭审风格工作认识没有统一标准,怎么会有统一答案?
以不久前烟语君参加的一次庭审调解为例,第一次组织庭前调解是法官助理一边问一边记录的,第二次去达成调解协议笔录,是法官自己一边问一边记的。第一次压根书记员就没有去,第二次书记员就坐在法官旁边,记了部分内容根本记录的词不达意,而且不熟悉基本的法律术语。
提示修改了几次之后,看得出法官也是急了,询问记到一半,法官直接从审判台上下来,让书记员坐到一旁,自己在电脑前打起了询问调解笔录,飞快完成了调解协议的内容。在充分征求了原被告的意见之后,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大概十几二十年前,那时候,法官多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国家也没有几部法律法规,庭审记录更不是电脑记录而是手写,法院一年也没有多少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还需要手刻蜡纸油墨印刷,法官判案还是依靠拉家长说道理的察言观色,而不是讲究法言法语。烟语君就见过那时候的手写笔录,经常是括号内写着当事人的表情和动作。
可现如今,法官一上午需要安排好几个庭审,一是没有时间听当事人拉家常,二是法院考核要求一次开庭率,三是庭审内容直接关系到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官要对案件的结果以自己的考核利益为担保,哪能再由着当事人在庭审中东拉西扯,说些跟案件无关的事情?
此外,不客气的讲,特别是司法改革后,法院的书记员队伍质量堪忧,很多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在从事。究其原因,一分钱一分货,书记员都是临聘人员,工资待遇大多是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身份的局限性和待遇的低廉化决定了,他们没有钻研本职工作的积极性,记录的好坏案件的质量,跟他们几乎没啥关系。如此这般,还能指望他们给你记出速度又快、内容又全、还带纠正口语化往法律术语上靠的高质量庭审笔录?
正是基于此,也便有了法官助理组织调解压根就不叫书记员(估计也指使不动),法官组织调解干脆来了自审自记的情况,而文章作者记忆里的书记员累的胳膊疼也要手写记全庭审情况,随着书记员的下一步就可以成为法官甚至自己直接可以办理案件年代的过去,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其实,法官归不归纳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最终内容的认可权和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那里,而且对方律师在庭审都有录像的背景下随时都有监督的权利,大可不必担心,法官会借着归纳总结当事人称述的机会,加上一些有利或有害的内容。
法官之所以归纳总结,书记员之所以不记录而是等法官归纳总结,不外乎书记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敬业精神,达不到跟上当事人事实陈述和法律观点的表述要求,而且达不到法官根据庭审内容要组织撰写法律文书所需要的法律要素这两个原因罢了。
像网友说的,就算是法官要偏袒一方,也不会粗浅到从归纳总结当事人的陈述上曲解或加塞内容的方式进行,这么明显的做法,在庭审都有录像的现在,岂不是自投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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