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会长行贿中院法官20万,只为开庭时别打断其发言,你信不?
本打算就此刑事立法内容,写一篇如何跟打击行贿律师相关内容的文章时,今天,法律圈爆出了一则某中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姚某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广州中院(2022)粤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PDF格式共58页,已经在全网流传),再次将行贿律师及其惩治问题,引发了热议。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事实,姚某利用担任一中院刑庭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的职权受贿,受贿贿赂1000多万元;2017年退休以后(没做律师哈),利用原职权向其他法官打招呼求情的方式,收受贿赂600多万元。
法官受贿被判刑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法律圈更为关注的是向姚某行贿的人员中,律师成了绝对主力。有自媒体根据判决书内容梳理出了十五名律师及行贿金额,其中不少还是当地的律协领导。
这些行贿律师,行贿金额少则10万元,多则300万,只有行贿300万元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余的均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没有在上图中所列出的是,正在引发许多法律自媒体热议的是,曾任当地律协会长林某向姚某行贿了20万元一事。
之所以引发热议,一是因为林会长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律协领导,收获了诸多的社会荣誉、业内荣誉,曾经多次教育律师同行和勉励自己而立下“豪言壮语”:“我是一名刑事律师,有情怀,只向真理低头。目前所说的举旗和亮剑,对违纪的律师,我认为提亮剑,是不妥当的,应当亮红灯。如果要亮剑,那不是对我们律师亮剑,而是对于肆意践踏律师权益的行为亮剑。”(当年的竞选演讲内容)
本应成为律协界楷模人物出现的资深律师、律协领导,居然在案件代理时采用行贿法官的手段,不仅忘了做一名律师的基本底线,而且忘了自己的公开承诺,确实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之外。
有律师评论到,谁说律师行贿法官仅是为了在案件结果上给予法外照顾,堂堂律协领导仅是为了“不被打断发言”的行使基本的律师辩护权,就需要跟法官搞好关系,通过行贿几十万元的方式才能实现。可见,律师的正当辩护权实现,有多难!
也有律师趁机辩解,各界都猛烈抨击律师办案不应该行贿手段开路,可谁知道,行贿多是出于无奈,连律协会长出庭辩护都需要行贿来保证发言不被打断,更何况是其他律师呢?
不过,网上争议最多的还是这20万元金额的行贿行为,究竟应不应该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的问题。这里就涉及到是否应该认定这笔行贿款,是否构成了《刑法》中行贿罪构成条件中的“不正当利益”。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如何认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以期获取利益。相反,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构成行贿罪。“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
曾经有司法贪腐案例中被披露出来的行贿律师对媒体采访记者说,我向法官(法院领导)行贿的10万元、20万元,是为了让法官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是为了让法院领导督促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不应该被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
看来,这样的问题,同样也出现在了会长行贿法官20万元的案件中。根据司法解释,向司法人员行贿1万元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过一番的解释之后,就可以不构成刑法构成要件了?
要知道,就算是重大案件结果承办法官的意见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可承办法官的职权并不仅仅就是开庭走个过程而已。律师送了20万元,法官收了20万元,仅是帮忙让庭审发言不受打断,而不是在案件审理中的案件移送、开庭时间安排、庭审调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汇报意见等等给予照顾?
都是资深人员,需要达到什么目的,送钱时还需要明确提出要求吗?用小品里的剧情是,只要“顶上”了,双方也就明白什么意思了,除了正当要求之外,再多一句话就该让人质疑不懂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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