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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会长行贿中院法官20万,只为开庭时别打断其发言,你信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修改添加刑法法条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加大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解决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只追究受贿人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新修订的《刑法》法条里,特别添加了对于执纪执法司法等八个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领域内采取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从重处罚的内容。这样的修法内容,不知道是不是对近些年来司法领域层出不穷的司法勾兑现象的立法回应。

本打算就此刑事立法内容,写一篇如何跟打击行贿律师相关内容的文章时,今天,法律圈爆出了一则某中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姚某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广州中院(2022)粤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PDF格式共58页,已经在全网流传),再次将行贿律师及其惩治问题,引发了热议。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事实,姚某利用担任一中院刑庭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的职权受贿,受贿贿赂1000多万元;2017年退休以后(没做律师哈),利用原职权向其他法官打招呼求情的方式,收受贿赂600多万元。

法官受贿被判刑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法律圈更为关注的是向姚某行贿的人员中,律师成了绝对主力。有自媒体根据判决书内容梳理出了十五名律师及行贿金额,其中不少还是当地的律协领导。

这些行贿律师,行贿金额少则10万元,多则300万,只有行贿300万元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余的均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没有在上图中所列出的是,正在引发许多法律自媒体热议的是,曾任当地律协会长林某向姚某行贿了20万元一事。

之所以引发热议,一是因为林会长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律协领导,收获了诸多的社会荣誉、业内荣誉,曾经多次教育律师同行和勉励自己而立下“豪言壮语”:“我是一名刑事律师,有情怀,只向真理低头。目前所说的举旗和亮剑,对违纪的律师,我认为提亮剑,是不妥当的,应当亮红灯。如果要亮剑,那不是对我们律师亮剑,而是对于肆意践踏律师权益的行为亮剑。”(当年的竞选演讲内容)

本应成为律协界楷模人物出现的资深律师、律协领导,居然在案件代理时采用行贿法官的手段,不仅忘了做一名律师的基本底线,而且忘了自己的公开承诺,确实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之外。

二是判决书中被告人及证人一一对应的“供述”和“证言”显示,原来行贿20万元可以是不为了“不正当利益”,而仅是为了“充分发挥辩护意见,不要打断我的发言”这点要求。

有律师评论到,谁说律师行贿法官仅是为了在案件结果上给予法外照顾,堂堂律协领导仅是为了“不被打断发言”的行使基本的律师辩护权,就需要跟法官搞好关系,通过行贿几十万元的方式才能实现。可见,律师的正当辩护权实现,有多难!

也有律师趁机辩解,各界都猛烈抨击律师办案不应该行贿手段开路,可谁知道,行贿多是出于无奈,连律协会长出庭辩护都需要行贿来保证发言不被打断,更何况是其他律师呢?

不过,网上争议最多的还是这20万元金额的行贿行为,究竟应不应该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的问题。这里就涉及到是否应该认定这笔行贿款,是否构成了《刑法》中行贿罪构成条件中的“不正当利益”。

按照现行的行贿罪法律定义,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如何认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以期获取利益。相反,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而给付财物,就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构成行贿罪。“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

曾经有司法贪腐案例中被披露出来的行贿律师对媒体采访记者说,我向法官(法院领导)行贿的10万元、20万元,是为了让法官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是为了让法院领导督促法官公正审理案件,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不应该被追究行贿罪刑事责任。

看来,这样的问题,同样也出现在了会长行贿法官20万元的案件中。根据司法解释,向司法人员行贿1万元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过一番的解释之后,就可以不构成刑法构成要件了?

要知道,就算是重大案件结果承办法官的意见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可承办法官的职权并不仅仅就是开庭走个过程而已。律师送了20万元,法官收了20万元,仅是帮忙让庭审发言不受打断,而不是在案件审理中的案件移送、开庭时间安排、庭审调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汇报意见等等给予照顾?

总而言之,送了20万元,仅为了庭审发言不被打断,而再无其他请求的要求或是给予关照,你信吗?送钱的时候,哪个说的不是不求法外违规、强人所难之类,只要“依法办事”就行。

都是资深人员,需要达到什么目的,送钱时还需要明确提出要求吗?用小品里的剧情是,只要“顶上”了,双方也就明白什么意思了,除了正当要求之外,再多一句话就该让人质疑不懂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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