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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风气的盛行,可导致律师行业的逆淘汰,伤害法律的公信力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编者按:最近,又爆出了深圳中院一法官受贿1000多万元的受贿案例。翻开长达58页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可谓触目惊心,尤其是其中的15名律师涉案行贿的经过。有律师在朋友圈评价此判决时写到,行贿律师盛行,垄断了司法审判的出口,各种虚假宣传回扣承揽不良营销的律师,垄断了行业案源的入口,留给正当执业律师的路,越来越窄了......
众所周知,律师,是专门从事社会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行业。国家和社会,基于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进而依赖律师群体,律师从业者也处处以法律权益代言人的身份宣传自己及所处职业,让社会大众信任律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社会纠纷。
任何行业都不排除存在害群之马,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从业者中,有些人张口闭口的是法律规定,甚至还担任者律所领导、律协领导的职务,甚至还到处公开讲座,宣扬自己的庭审辩护技巧、各种社会荣誉、法律应用能力等,但背地里却干着行贿司法人员的勾当,来实现自己案件代理的诉讼效果。
近日,多个法律自媒体都在转载一个警示案例: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原律师王飞(律所合伙人),2009年起至案发(应该是2019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直接或通过他人送给11名查办刑事案件的政法干警及其同伙、司法工作人员共计510.5万元,被法院二审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

十年律师执业时间,送出去了500多万元,这刑事辩护工作,究竟是靠的法律专业,还是靠的金钱开路?究竟是学的法律专业旨在通过律师职业实现法律价值,还是以律师职业为幌子行司法掮客的谋利主业?

公开资料显示,王飞,2008年才开始律师执业,案发前还担任着桂林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司法厅发布的“典型意义”里提到,“王飞身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不是通过行贿办案的政法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曾经有一篇网络文章,题目是“你还在研究案子的时候,对方律师已经搞定了法官!”。文中讲到,身为律师,当你还在彻夜花费精力研究法律问题、钻研案子的时候,对方律师却将案件输赢的关键对准了办理案件的法官,你所视为“没有硝烟的战场”的开庭过程不过就是走个过场,无论你说什么,官司已经注定了败诉的结果。

从近些年偶有爆出的司法贪腐裁判文书上看,行贿律师并不在少数。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贪腐案,牵出了18名行贿律师(也有人说是22名律师);济南中院孙永一等三名法官贪腐案,牵出了64名行贿律师;长沙中院副庭长詹支粮受贿案,也牵出了多十几名行贿律师;......最近曝光的贵阳中院副庭长唐伟受贿案,《起诉书》指控多达7名律师与其长期勾结,支付案件介绍费78万多元。可见,行贿律师问题的严重性。

律师行贿司法人员,不仅是上至刑罚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为行业规范、职业操守所明令禁止,可事实证明,这些禁止性规定、行业教育整顿、思想教育等手段,并没有阻止这些人的屡禁不止,铤而走险。

同时,也应该看到,行贿行为,在法律群体内具有一定的心理和舆论市场。在司法贪腐的留言区,很多法律人的留言居然是,律师行贿实属无奈,理由是:很多案件审理时间拖得太久,而当事人逼得太急;自己如果不送的话,担心对方也会送;社会其他行业送礼成分,法律行业也不能例外;司法人员待遇低压力大,适当表示不过是人情往来,支付介绍费也是行业潜规则......

这些理由,可以成为打破行规法纪的充分理由吗?这些理由,不过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丝毫没有看到,律师与司法人员的不正当往来,会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法律行业带来的巨大危害。也许当事人认为不过是感情沟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关照,实则这样的“沟通关照”,莫不是以牺牲另一方案件关联方、司法的廉洁性、法律的公正性为代价的。

即便是某些人认为的行贿理由,只是案件加快一点立案、尽快一点判决、用力一点执行,莫不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以牺牲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的。司法是居中的、一手托两家的,一方当事人获得额外利益,必然是另一方当事人、另一个案件、刑事案件中公诉方代表的社会利益受损。

如果任由这种风气传开的话,诉讼的当事人都会找能“顶上”能“插队”的律师,律师行业岂不陷入了拼关系拼交易的竞争?让那些没关系没资源的新律师,那些还在相信法律公平价值、坚守律师职业操守的律师,如何获得社会人士的认可,谋得养家糊口的生计?这不是所谓的行业逆淘汰吗?

此外,社会人士直接跟司法人员接触的机会并不多,律师的一言一行,由于身负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资质性,很大程度就代表着国家的法律实施状况。
行贿律师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群体对于国家法律的印象。当律师都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专业、司法工作没有信心和信任,进行诉讼不依赖法律专业而是旨在拉拢腐蚀司法人员,又怎么让其他社会群体对于法律的实施有信任和信心?

综上可见,于法于理,行贿律师,都是不应该存在的群体。对于行业内部,依赖关系依赖利益输送而不是法律专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会造成律师群体内的逆淘汰,让正直守规的律师举步维艰;对于国家法律实施,仅是着眼个人利益就去拉拢腐蚀司法人员,会让司法的结果掺杂着各种案外考量而飘忽不定,让社会成员对法律行业不信任。无论怎么说,对于行贿律师予以严厉打击,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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