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据理力争,有人行贿收买,有人美色诱惑...当法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见过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都知道,动辄几十页上百页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内容,不过都是毫无技术含量的当事人人员身份交代、庭审观点的归纳复述及最简单概要的事实认定。决定案件结果的,是“本院认为”之后的区区几页甚至也就半页内容,其中的核心内容是法官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说理。
一提到冤假错案,很多人想到的多是亡者归来被冤者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熟悉法律业务和司法流程的人会告诉你,冤假错案最多的,其实是民商事案件。
刑事案件将没有犯下罪行的人宣判有罪,谁都知道是错案,只是碍于阻力想不想纠正而已,可是民商事案件则就不同了。就算是你把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和大白话的类似案情摆在法官面前,可法官在“争议焦点”的审理部分,愣是说你列出的不属于你主张的法律规定,你能奈何?
上诉?不到5%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二审法院还要忌惮改发案件多了,会影响到一审法院和自己乃至本院的考核成绩。申诉?不到千分之几的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
不管你解释了多少这个规定不仅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对于行业规范、社会诚信意义重大,可法官就是一句话“不属于”,也不给任何的解释,你能奈何?有网友看了后感慨,汉语的多种理解真是博大精深啊!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法律规定再好,你主张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再符合法律规定,可执法者司法者根本不去正确的适用法律理解,也是徒劳。
如此的道理,不少律师研究的可谓相当明白,而且娴熟的运用到了司法诉讼之中。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哪赶上法官的理解重要;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的再准确,哪赶上将法官当成“争议焦点”来的“准确”,将法官拉入自己的利益共同体,还怕他不往自己案件有利的结果去“法律适用”?
于是乎,有人在看过司法贪腐案例后感慨,当你还在通宵达旦的准备应诉材料、满怀信心的以为庭审表现决定案件结果、口干舌燥说法说理的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冒着执业风险请求法官让你再说一句时,殊不知,对方律师已经在私下里宴请了法官,“顶上”了金额不菲的“感情联络款”。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软,法官已经成了对方的利益共同体,你这官司还怎么打?
以最近网上公开的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姚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为例,《财经》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姚辉涉案受贿共28笔,有15笔的行贿人为律师或律所工作人员,都是有案件在姚辉手里审理或是请托其向承办法官施加影响,少则10万,多则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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