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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司法指导意见有重大变化,能改变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扩大会议,研究贯彻落实近期几次重大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重提“公正和效率”司法工作主题,重新阐述了这一司法审判的矛盾共同体:

“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要重视程序公正。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一味图快,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这样的越快其实越慢,更背离了公正。”
也许正是贯彻这一被重提的司法工作主题,要着力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7月28日,最高法院颁布了最新修订版的《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点击蓝字可阅读)法发〔2023〕13号,为上级法院发挥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提供了空前的制度性支持。
该制度一经发布,就有网友私聊烟语君称,根据这个规定,自己那案经当地省高院二审判决的行政案件,是不是可以申请最高法院的再审监督了?

要知道,按照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级审级改革办法》)在“再审改革程序”的第11条规定,只有对法律适用有异议的(对事实认定有异议的不行),或是案经高院审委会研究,才可以对省高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其他的案件只能向高级法院提出。

根据最新颁布的《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没有再限定以上的规定,而是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令再审的情形中,包括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等生效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异议的。

也就是说,最新颁布的《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改变了2021年《四级审级改革办法》申请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而且规定,“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可见,改变之前的提审和再审审理模式、适用最新指导意见的决心。

《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中,除了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自己“一般应当提审”之外,还规定可以指定异地审理的六种情形,最后不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这不仅取消了之前规定中的限制最高法院再审受案范围,而且规定了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的提级再审、指令异地法院审理的职责。虽然会极大的增加上级法院审查审理再审案件的工作量,但却可以大幅的降低再审案件还是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现状,提高再审纠错的可能。

“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终审,省高院再审,我都经历过,2015年的案子,到现在8年了,八年抗战时间都足够了,但是打官司却打不完。”这是一个网友的留言。

本号此前曾经发布的案例中,需要历经几年乃至十几年重审再审的司法案例,比比皆是:一审民事审判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历经了九年多时间,经过了两次一审,三次二审,包括省检察院抗诉在内的省高院三次再审,最终由省高院终审改判(从一法官被控玩忽职守案中看,多少司法程序是在空转,如何防止?);2022年7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处理决定,这起历时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经三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终于取得圆满结果(29年冤案平反、历时8年工伤案抗诉改判...2022年检察院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一起历经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案,因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当事人不服判决,多年诉讼、信访,争议持续多年。终于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该案,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没事故认定书就不认工伤?历时8年、最高检抗诉才改判的工伤案件

很多上诉的案件(烟语君亲戚的一个案件也正在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存在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和说理推论的裁判内容,可二审法院就是不纠正。(例如,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涂改建设部制式售房合同文本内容为560天交房办证是合法合规的,二审法院也维持。)

如果探究成因会发现,在动辄按区域要求的考核拼比之下,一审法院要考核上诉率,二审法院要考核改发率,一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裁判结果上结成了考核利益共同体。
很多二审法院能维持就维持一审结果,对承办法官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改发意见,设置层层的审批手续,力求维持当地的低水平二审改发率。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将当事人拖向了未来时间无法确定的再审周期。
即便少量的案件获得了二审或再审的发回重审结果,按照目前的审判模式,案件都是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不亚于让原审法院自己承认自己裁判的案件有错误。妄自揣摩的是,或是要顾忌同事之间的情面,或是还要受制于原审案件的审判氛围,在原审法院要取得另一裁判结果,难度可想而知。
很早就有人提出,再审案件,应该都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或是一律指定异地法院审理,而不是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如此这般,就可以很大限度的避免案件再次回到原审案件的司法环境,一是可以避免审案法官受到当地势力的影响,增加司法勾兑的难度,二是尽量打消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的抵触心理,三是有利于通过再审发现法律适用错误乃至枉法裁判的情形。
同时也应该看到,《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制度虽好,如果一旦落实的话,将会导致省级高院乃至最高法院受理审理再审案件数量的迅猛增加,不得不考验上级法院的司法担当能力。

不管怎么说,《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相对比以前的此类规定,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在审理典型案件、克服下级法院受到地方势力干预、提高精准履行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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