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制度司法指导意见有重大变化,能改变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吗?
“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要重视程序公正。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
要知道,按照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级审级改革办法》)在“再审改革程序”的第11条规定,只有对法律适用有异议的(对事实认定有异议的不行),或是案经高院审委会研究,才可以对省高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其他的案件只能向高级法院提出。
指令再审的情形中,包括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等生效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异议的。
《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中,除了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以自己“一般应当提审”之外,还规定可以指定异地审理的六种情形,最后不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这不仅取消了之前规定中的限制最高法院再审受案范围,而且规定了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的提级再审、指令异地法院审理的职责。虽然会极大的增加上级法院审查审理再审案件的工作量,但却可以大幅的降低再审案件还是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现状,提高再审纠错的可能。
本号此前曾经发布的案例中,需要历经几年乃至十几年重审再审的司法案例,比比皆是:一审民事审判明显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历经了九年多时间,经过了两次一审,三次二审,包括省检察院抗诉在内的省高院三次再审,最终由省高院终审改判(从一法官被控玩忽职守案中看,多少司法程序是在空转,如何防止?);2022年7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处理决定,这起历时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经三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终于取得圆满结果(29年冤案平反、历时8年工伤案抗诉改判...2022年检察院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一起历经8年3次审理的工伤认定案,因相关部门适用法律不一致,当事人不服判决,多年诉讼、信访,争议持续多年。终于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该案,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没事故认定书就不认工伤?历时8年、最高检抗诉才改判的工伤案件)
很多上诉的案件(烟语君亲戚的一个案件也正在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存在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和说理推论的裁判内容,可二审法院就是不纠正。(例如,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涂改建设部制式售房合同文本内容为560天交房办证是合法合规的,二审法院也维持。)
不管怎么说,《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意见》相对比以前的此类规定,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在审理典型案件、克服下级法院受到地方势力干预、提高精准履行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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