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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前车散落砂石,致男子骑车打滑摔伤,谁来担责?

烟语法明 2023-12-27

农村道路常见运送砂石的车辆,摇摇晃晃总是会撒一些出来,若是有摩托车、电动车因此滑到摔伤,那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7时30分许,周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送儿子上学,途经韶山市某村道下坡时,因地上砂石导致车辆打滑后摔倒受伤。


案涉道路


周某因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其伤情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花费医疗费9672.78元。经鉴定:周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12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60天。
经调查,该路段地上细砂,是胡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甲村在运砂石的过程中不慎掉落的。甲村委会因有建设需要,将部分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本村村民胡某,胡某驾驶三轮车从砂石厂购买砂石再拖运到甲村。事发路段为水泥地面的村道,属乙村养护、管理范围,乙村聘请了公共卫生保洁员保持路面清洁。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胡某、甲村委会、乙村委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73503.21元。


法院审理
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无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事发时未适量运载砂石且未采取表面加盖遮挡物等安全措施,亦未及时发现砂石遗撒采取补救措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甲村委会将其砂石购买及运输业务包给胡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甲村委会未审查胡某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运输条件,未督促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乙村委会作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负有定期清扫、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及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虽当日遗撒砂石至事故发生的间隔时间较短,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被告乙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周某在无证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在光照充足的条件下,未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驶上覆盖有砂石的路面后摔倒,对此次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过错对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由被告胡某、甲村委会和乙村委会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15%和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6074.33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损失74733元,被告甲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24911元、被告乙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16607元。


法官说法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建设方、施工方、运输责任人等各方应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散落于路面的砂石、建筑垃圾等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经来往车辆碾压后形成较小颗粒物,不仅会危害居民身体健康,还会造成道路安全隐患。
因此,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车辆安全状况检查,正确规范装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抛洒滴漏,行车过程中如发现所载货物遗撒,应及时予以处理,若造成他人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也要完善道路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者:朱姣,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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