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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带手机进法院,有没有考虑到合法性,及给当事人带来的危害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昨天,烟语君一亲戚去当地的一法院立案:就一交通事故案子,因为没有做伤残鉴定,而且还在治疗中,就在诉讼请求里只写了赔偿事项,标明等司法鉴定之后再明确金额,没有在诉状里写具体的诉讼标的额。

中午时分,亲戚来电话说,她的案子被法院退回不能立案,说金额不写不能立案。我问她,为啥不能改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部分,标上一个10万元就行了。她说,法院不准到手机进法院,没法联系咨询我,而且法院立案的人,也没有告诉她可以修改啊!

不准当事人带手机进法院,以前只是听说过,原来是真的。可怜我那亲戚,在单位请了假,大老远的跑到法院,来回周折了一上午,只因无法手机联系,就搭上了一上午的工夫。

记得有次到法院,安检的法警说,不能带包进法院。烟语君回到,不带包,里边的诉讼材料怎么办?经过安检扫描,又检查了包里的材料物品,法警才放行。不由得感叹,法院对待当事人,如同如临大敌,有必要吗?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喝的饮料、通讯的手机,都成了危险物品,不准携带进入法院,甚至律师也被纳入了安检的范围,需要脱鞋检查。如果说刀具、燃爆物品等,具有危险性,进行安检禁止带入,还有合理性的话,把大案要案庭审安检的标准,放大到了整个法院,合理性、合法性的根据,又在哪里呢?

如今手机的功能发展,已经不仅是通讯联系这简单的通话权问题了,更是证据保存提交、法律资讯查询、诉讼功能辅助等多项功能。不准当事人携带手机进法院,当事人如何在立案的时候登陆网上立案系统,如何在庭审中提交保存在手机里的原始证据......这些规定当事人不准带手机进法院的法院,有没有半点为当事人考虑、为诉讼便利考虑的换位思考?

每次说到法院的安检,都会有法院人拿出全国仅有的几个安全事故做例子,拿出一些安检出来的刀具乃至指甲刀做证据,来说明安检的必要性。将手机视为安全威胁,说白了就是怕当事人录音录像,再说就是怕自己的言行被录像之后被断章取义的被网上扩散。

问题是,司法工作不是应该公开透明吗?

按照目前的司法规定,有禁止庭审中禁止未经允许的当事人录音录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禁止在申诉信访场所录音录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可是,携带了手机,就一定会违规录音录像吗?说句不好听的,手里的拳头也可能打人,长着嘴就可能骂人,难道为了禁止打人骂人就要绑了手脚封上嘴巴?

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携带手机录音录像,除了在申诉信访场所、庭审过程中,在法院的其他场所,哪有法院有权禁止录音录像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司法文件依据呢?在法院的大院,哪有禁止拍照录像的规定呢?

如果都按法院这样的理由,自己认为可能存在被拍照录音录像风险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职能部门,都应该设立安检关卡,禁止携带手机入内。比方说学校、医院、政府各个机关部门等等,他们的工作也随时都有被人录音录像的可能,具有被人断章取义网上扩散的风险。

就在最近,来宾市中院因为不顾禁止律师电脑进入法院的安检规定发生争议而甩开辩护律师径行开庭结束的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关注。事后,来宾中院的院长向涉事的律师道歉,承诺案件会重新开庭审理。

需要道歉和修改的主要问题呢?法院有权设定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进行法院的规定吗?这才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这是跟涉事律师道歉、承诺重新开庭就能解决的问题吗?

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连最高法院的统一规定都没有,任由各地的法院认为会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如工作、谈话会被录像录像等,就可以随意扩大安检范围,设定禁止携带手机、禁止携带电脑等必要诉讼辅助设备“自家规定”的话,不仅会带来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法律保障的基本通信权、监督权受到限制,而且会造成法院可以不受法律限制的自创“规定”不受责任追究的工作氛围。

都说法院是应该最讲法律规则、法律规定的地方,社会一旦发生纠纷,社会各界都会存在司法预期是,到了法院,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何等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故不敢轻易的违约违法。这样的司法预期存在的基础是,法院要依法办事,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平等的适用法律规定,更包括法院对于自身的工作要求,也是依法办事,承担违法责任。

任由某些法院随意职权扩大安检范围,限制当事人乃至律师的正当通讯权利、获得网络信息权利,是不是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的印象是,法院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进而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会产生自己因为从事了司法工作,就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制约?

可惜的是,禁止当事人携带手机进入法院,要求律师拖鞋接受案件,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法院......这样的新闻不时的发生甚至闹出了全国性的影响,明明细究起来毫无合理性可言,更根本没有法律根据,却无人明令禁止,也没有人因此承担责任。非要跟来宾中院一样闹出全国性新闻才行吗?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里,“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但仅限于记录、法规查询、证据展示等辅助性诉讼事务使用,并要求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将手机等设备调成静音状态且不得开启录音录像功能。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见,携带手机和电脑进入法院,是最高法院明令允许的。究竟是谁给某些法院的胆量和权力,公然违背以上最高法院的规定,擅自设定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法院的规定,难道不需要承担违法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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