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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名律师因醉驾被吊销执业证,还有一名因行贿吊证

烟语法明 2023-12-27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3号

  被处罚人: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1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5刑初235号〕,反映你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委托的代理人魏**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的代理人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经法院判决书认定,2020年1月17日,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5刑初235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18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通话记录、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6月25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5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勇,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秀旗,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勇于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地下二层停车场,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号)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勇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吕某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吕某勇于案发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勇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某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勇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万 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美玲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被处罚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    址:******************。
  2023年4月2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刑事判决书[(2022)京0108刑初118号]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京01刑终16号],反映你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2023年5月17日,我局对你行政处罚立案。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2022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你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期限内,你提起上诉。2023年4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京0108刑初11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京01刑终16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19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6月25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5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被处罚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祥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3年3月1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转来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京02刑初7号〕,反映你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委托的代理人郑*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的代理人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2022年4月17日,你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京02刑初7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16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授权委托书、你本人与代理人视频通话材料、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6月25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5日

烟语君语:真是有意思了,行政处罚还要隐名化处理了,难道要为违法人保留个人隐私?这是要保护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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