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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法院为什么不敢做无罪判决?

烟语法明 2023-12-27
“冤假错案就个案而言,看起来都有一定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是结构性问题,是中国刑事司法病症的总爆发。根子问题不解决,冤案发生就是必然的。”
记者:最近几年,中国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避免错误判决造就冤案,为什么实践中看起来收效甚微?
陈瑞华:我先反问一个细节,不知你注意到没有,在一些冤案被平反之后,相关法院的负责人对案件总结时,居然称“法院是有功的”。因为之前法院办案是“奉命行事”,但法院最后“刀下留人”,才使得当事人还能活着等到冤案昭雪。这种说法不觉得可笑吗?
法院要想防止冤假错案,他得有一个能力,能够说“不!”敢于宣布无罪。但大陆的法院能做到吗?
你们看看近年来大陆法院宣判无罪人数的数字,无罪率到什么程度了?十几年前,全国各级法院全年几十万刑事案件,判无罪的数千人;到了最近几年,刑事案件数量一年超过百万了,但判无罪的人才多少?不到九百个。按这个速度发展下去,20年后,中国大陆还有无罪的判决吗?
我把这称为“惊心动魄的数字”。这些冷冰冰的数字表明了什么?大陆的法院,从基层到最高,已经越来越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了。但问题在于,刑事案件的质量在提高吗?犯罪嫌疑人真的都有罪吗?
恰恰相反,那么多冤假错案表明,公诉案件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几乎注定。
从这个角度而言,大陆的法院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纠错能力,这是难辞其咎的。
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滥用国家公诉权,这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够坚持原则、保持底线的话,照样可以防止冤假错案,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在已经几乎完全失守。
记者:刑诉法1996年就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禁止刑讯逼供”,而且正因为诸多冤假错案发生,比如河南赵作海案,在中央政法委主持下,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按理这些年法院“敢于说不”的依仗应该是越来越多吧?
陈瑞华: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来治理冤假错案,在实践中其实效果是相当差的。我举个例子,2012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曾组织在北京某法院观摩刑事案件开庭,庭审中公诉方出示八份口供,当庭排除了两份,获得现场旁听的一片喝彩。
但问题是,还有六份呢?实践中,只要有一份口供就可以定罪。所以指望非法证据排除来解决冤假错案能走多远?
我一直觉得,利用非法证据排除来制止刑讯逼供,继而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其实很悲壮,像堂吉诃德和风车的作战。各国法制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解决刑讯逼供,因为成功率很低。在美国那样的国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率也是连10%都不到。
记者:那你觉得要怎样才能解决问题呢?
陈瑞华:要从源头上找治理的方式,就像大禹治水,不是等着出了问题被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台一些应景的规定,除了平息民愤、公众舆论,实践中几乎没什么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敢坚持法律和事实宣判当事人无罪,核心原因在于:
第一,不独立;第二,无权威;第三,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放弃了公正审判的基本能力。
先说独立性问题。当前大陆的司法改革,也想解决法院的独立审判问题,保证法院依法独立使用审判权,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这一点从中央到地方到社会各界都有共识了。
但实践中能不能真正做到呢?很多重大案件,尤其是命案,一旦发生必然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舆论也高度关注。法院很容易迁就当地的党委、政府,迁就当地的民众、公共舆论,以及被害人家属情绪。所以即便发现是冤假错案,肯定也不敢宣告无罪,因为承受不了这样的代价。
其次是权威性。面对公安,面对检察院,大陆的法院一点权威都没有。强大的公安机关,政治地位比较高。现在地方上很多公安局局长不一定是政法委书记,但肯定是政法委副书记,地位照样高;检察机关地位也高啊,宪法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他可以监督法院,甚至同级检察院可以对同级法院立案,追究责任的。
在极个别地方发生过,法院宣告无罪,检察院便直接抓法官。这种体制下,法院宣告无罪,要得罪公安、得罪检察院,它敢吗?面对可能的冤假错案,哪有纠正的勇气。
最后,完全倾向于打击犯罪。实践中,大陆的很多刑事法官,有时比检察官追诉犯罪的倾向性还强,一点公正性也没有。这是因为多年实践传统,法院已经变成打击犯罪的第三道工序,法官是打击犯罪接力棒的第三棒,第一棒公安,第二棒检察官。
记者:这些问题过去也说过很多次,但改变起来很难?
陈瑞华: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去改变。比如中国刑诉制度中,法官审案开庭前就全部阅卷,这是非常错误的。
因为立案、侦查、起诉的材料全都交给法院后,一个法官,把这些案卷看完,会先入为主,“被告人是有罪的”。导致后面的法庭审判完全流于形式,什么法庭调查、辩论都没用的,而且中国的刑事审判是有审限的,法官办案时间又很短,除非特别大、复杂的案件,大多就开庭半天审完。
请问半天时间里,能给律师充分辩护的时间吗?完全通过阅卷产生的内心预断,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法庭审判必然出现一边倒——控方强大无比,受不到任何有效的挑战;辩方极为弱小,引不起法官的注意,整个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很多冤假错案的例子还说明,即便是先入为主的阅卷和流于形式的审判,也能发现问题,证据不足,有可能无罪。
但法院的考核体制使得法官要判一个无罪,比登天还难。如果法官判无罪,首先要汇报给庭长、分管的院长,要报告审判委员会开会,全法院里面看这个法官的眼神都是怀疑的,“是不是进行权钱交易了?”公安、检察机关不同意,法官还得去跟他们解释,还得跟政法委汇报去。
反过来,判有罪有多容易?法官一个人就说了算,没人管他。可以这么说:一个法官判有罪,是一马平川,没有任何障碍,没有任何职业风险;一个法官要去判无罪,会经历体制上的多重困难。从人性的角度,你说他本能地会宣告有罪还是无罪?
还有一个问题是功利主义的风险转移。很多冤案都能看出,上级法院不敢承担责任,把大量的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明知道案件有问题,上级法院不直接宣判无罪,退回给下级法院重审。
但下级法院很多时候是没法承担风险的,面临政法委的压力,面临公安、检察院的压力,面临被害人的上访,最后就出现了一个中国社会特有的现象—“留有余地的判决”。
基本规律是上级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的精神,把风险转移给下级法院。一方面希望下级法院不要动辄宣告有罪、判处重刑;另一方面,也不希望下级法院直接宣告无罪。
然后就出现了最奇特的一种法律现象,明明证据不足,可以宣告无罪,却对被告人定罪,但又量刑从轻,留有余地。我过去写过文章指出,很多中国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源都在这儿。核心问题是中国的法院不敢坚持独立审判精神。
以上这些,都要从制度上去解决。
但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官自身找原因去改变。我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兼职教授,我给法官们讲课时,经常举一个例子,当年某一冤假错案发生后,舆论压力极大,当年办这个案件的所有人员都被调查甚至“双规”,后来其中一个当年的办案人员就跑到一个墓地上,咬破手指用血写了“我冤枉”,然后自杀了。
我在讲课中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纠正冤假错案,跟每个法官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不能做到,你自身难保!”我讲到这里时,全场鸦雀无声,法官们不再交头接耳议论,听得十分认真。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也提出倒查问责制、责任终身制。这对司法官员影响很大,影响他们今后的前途命运。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前刑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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