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河里捞到2把手枪,上交公安局却被判2年?这么处理合理吗
在江苏的沭阳县,有一个村子,村子的旁边是一条清澈的河流。这河流,经常会有村民沿岸钓鱼。
在这个村子里,住着一个叫吕某的农民,他以前常听老人们说,河水涨时,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某天,经过连续几天的大雨,河水暴涨。吕某心血来潮,想去河边试试手气。他带上自家制作的大渔网,来到河边,希望能捕到些大鱼。
开始的几次撒网,却什么也没捞到,使得吕某有些泄气。他决定,撒最后一次网,无论结果如何,都收工回家。
他费力地将网往河里一抛,等了好一会,费了老大的劲才将网拉上岸。
但令他意外的是,网中并没有鱼,而是两个古旧的铁物。吕某准备将它们扔进河里时,却突然意识到这两个物体并非普通的铁片,而是两把古老的手枪。
吕某慌忙地回到家中,仔细研究那两把古老的手枪。他想起小时候的一个梦想:拥有一把真正的手枪。现在这个梦想似乎成真了,吕某倍感兴奋,每天都会悄悄地把玩,觉得自己好像回到了童年。
但有一天,吕某在新闻上听说,有人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他开始焦虑,害怕自己也会遭遇同样的命运。经过一番内心挣扎,他决定将手枪上交给当地的派出所。
但事情并不如吕某所想,尽管他是出于好心,但法律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有明文规定的。经过司法机关的一系列认定,吕某还被判刑了。
村民们对这个事情议论纷纷,有些人觉得吕某如果当初没交枪,可能会避免这一切。但也有人觉得,吕某做得对,至少他的良心是清白的。
法庭对于吕某的裁决根据及原因明确如下:
首要,参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我国枪支监管条例,未经许可私藏或擅自保持枪支及弹药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较为严重,刑期可以达三年至七年。
考察吕某的行为,从他捕获枪支之刻起,实质上确立了对枪支的主导权和占有状态,此一状态维持了约莫两月时长。据此,法庭判定吕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占有枪支的判决标准。
进一步,在吕某的主观意图方面,显然存有一定的期望与希冀。意外之中获得两支实打实的手枪,极大地满足了他的内心欲望。对于拥有真正的枪械,乃其长久以来的梦寐以求。在其内心深处,吕某原无意上缴。故此,法庭鉴定吕某在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故意。
再者,于我国法治体制之下,私人擅自持有枪支及弹药乃是严格禁止的行为,此为每位成年公民所应明了的基本常识。吕某声称对此一事毫无所知,似乎难以自圆其说。
然而,吕某在事件后的转变态度,主动提交所得枪支,确实满足了自首的相关条款。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坦诚其过错者,视为自首。针对履行自首的犯罪者,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因此,法庭在量刑决策中,充分考量了吕某的自首因素,在裁定其二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同时给予一年的缓刑,显然反映了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的考量。
最终被判刑2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执行。(转自:清风格B)
烟语君语:网络文章显示,这个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还上过民主与法制网。
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案例: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其已去世亲属所遗留的,持有期间未使用也未用于违法犯罪的事项,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上交枪支,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案件来源:独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罗**父亲罗*1于2012年去世后遗留一支火药枪,被不起诉人罗**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罗**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持有其父遗留的一支火药枪,未使用也未用于违法犯罪的事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综上,以上的吕某案例,有网友提出,法律是公理的体现,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有时法律的严厉程度是否需要更加灵活的处理,以更好地反映人性的善良和价值观。试想,如果吕某知道或是此司法案例的影响推广开来的话,吕某还会上缴枪支,还是扔回河里或其他地方?
往期文章:肯帮助别人的人,为什么越来越少了?
往期文章:再审书面审,真的令人一言难尽
往期文章:花钱“捞人”被骗?人判了,钱也没了!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