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未到律师被判赔偿600万后续,保险公司拒赔不当“冤大头”
广东某律所的律师受托办理一涉嫌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律师未按期到达法院开庭被法院对案件按撤诉处理,该行政纠纷此后被三级法院均裁定不再受理。
当事人无法再通过诉讼主张实体权利,遂起诉律所及律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张经济损失9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案经二审,两级法院采信了律师在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出具的“ 律师确认当事人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 600 万元”的《承诺书》,判决律师及律所共计赔偿当事人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有网友认为,当初看判决书不知道为何律师会给出600万元的“承诺书”,看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和北京律协的执业责任险才知道,原来是仗着有保险理赔啊!如果这样的可以理赔的话,以后律师遇到难以胜诉的官司,岂不是可以“过失性”的不予出庭,跟当事人达成一个赔偿协议,经过法院二审确认一下,就可以找保险公司领钱了?
此外,根据法院的判决,律所只是被判赔偿损失100万元及5万元律师费,律师被判赔偿损失495万元及上述105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被保险人究竟是律所,还是律师呢?或者两者都是?
也有网友认为,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所依据的是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签订合同时的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是如何看待律师向当事人出具“承诺书”行为的定性,究竟是执业行为,还是“律师非执行行为或故意行为”;该案被判决赔偿的600万元,究竟是法院经审理认定的赔偿金额,还是律师自认的赔偿金额?
可以预见的是,一场事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司法诉讼在所难免,对簿公堂的双方应该都是律师从业者。不管保险公司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拟定者、审核者,还是拒赔意见的出具者、应诉者,肯定是律所乃至律师,至于起诉者,当然是600万元官司的律所及律师了。
这是一个连锁反应,而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这是背离了国家设立司法诉讼的本意的。当事人起诉涉嫌违法拆迁因为律师的过失而被司法诉讼拒之门外,便产生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影响范围扩散开来的一系列案件。这是不是真的成了“一人的不公,就会成为他人的不公;面对不法不公不去匡扶公平正义,就会有更多的人遭受不公不义,最后不公不义早晚会落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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