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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未到律师被判赔偿600万后续,保险公司拒赔不当“冤大头”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这个案件注定会成为法律圈经典案例!近日,深圳中院的“(2022)粤 03 民终 640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流传网络(详见《未到庭应诉,律师被判赔偿600万,律所退费5万加赔偿100万》一文),其中的纠纷内容是:

广东某律所的律师受托办理一涉嫌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律师未按期到达法院开庭被法院对案件按撤诉处理,该行政纠纷此后被三级法院均裁定不再受理。

当事人无法再通过诉讼主张实体权利,遂起诉律所及律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张经济损失9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案经二审,两级法院采信了律师在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出具的“ 律师确认当事人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 600 万元”的《承诺书》,判决律师及律所共计赔偿当事人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就在网友还疑惑这么大的案件,律师为何如此大意时,还在疑惑严谨著称的法律工作,律师为何出具“承诺书”时,还在疑惑这么大笔的赔偿金,律所及律师如何赔付时,今天,网上传来消息的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显示,保险公司对于律所的理赔申请拒赔了!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律师给当事人出具的“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 600 万元”的“承诺书”,违反了“未经本公司(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里的“律师非执行行为或故意行为”中的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故不予赔偿。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就是律师在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执业活动中,因疏忽大意等过失原因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及义务,造成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以此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个概念是烟语君自己概括的)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中提出,从2002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据此,各省律师协会都会要求律师购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有的是福利,有的是自掏腰包,是律师执业的必备要求。以北京律协为例,律师执业险的基本内容如下:


在各个保险公司出台的律师执业险格式合同中,通常会有以下的责任免除事项:(1)超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定的事业务;(2)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3)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4)注册律师在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律师资格或未持有有效执业证书,或在上述证书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承办的法律业务等等。非执业过失导致的损失、故意造成的损失或者非按法定程序确认的损失或责任,一般不予赔偿。

有网友认为,当初看判决书不知道为何律师会给出600万元的“承诺书”,看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和北京律协的执业责任险才知道,原来是仗着有保险理赔啊!如果这样的可以理赔的话,以后律师遇到难以胜诉的官司,岂不是可以“过失性”的不予出庭,跟当事人达成一个赔偿协议,经过法院二审确认一下,就可以找保险公司领钱了?

此外,根据法院的判决,律所只是被判赔偿损失100万元及5万元律师费,律师被判赔偿损失495万元及上述105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被保险人究竟是律所,还是律师呢?或者两者都是?

也有网友认为,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所依据的是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的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签订合同时的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是如何看待律师向当事人出具“承诺书”行为的定性,究竟是执业行为,还是“律师非执行行为或故意行为”;该案被判决赔偿的600万元,究竟是法院经审理认定的赔偿金额,还是律师自认的赔偿金额?

可以预见的是,一场事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司法诉讼在所难免,对簿公堂的双方应该都是律师从业者。不管保险公司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拟定者、审核者,还是拒赔意见的出具者、应诉者,肯定是律所乃至律师,至于起诉者,当然是600万元官司的律所及律师了。

对于法院尚未审理的案件,这里也就不发表个人看法了,以免别人质疑是在带风向(网上找了一番,还真找到了一则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理赔司法案例,还是保险公司胜诉的,今天第四条文章推送)。
有意思的是,这是一场律师跟律师之间的合同争议较量。律师拟定审核的格式合同,轮到律师起诉赔偿了,律师会不会掉进律师挖的“合同陷阱”呢?如果保险公司败诉的话,保险公司会不会再向拟定、审核该合同的律所及律师索赔呢?
犹如《律师开庭未到被判赔偿600万,行政诉讼撤诉后真的不能再起诉吗?一文写到的,律师不按时出庭,确实有错,但法院不再受理此案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造成的社会后果,等于将拆迁造成的社会纠纷推向了社会,导致律所律师与当事人因拆迁争议及委托关系产生纠纷、律所与律师之间产生纠纷、律所律师跟保险公司发生纠纷、保险公司跟自己的律师发生纠纷......

这是一个连锁反应,而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这是背离了国家设立司法诉讼的本意的。当事人起诉涉嫌违法拆迁因为律师的过失而被司法诉讼拒之门外,便产生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影响范围扩散开来的一系列案件。这是不是真的成了“一人的不公,就会成为他人的不公;面对不法不公不去匡扶公平正义,就会有更多的人遭受不公不义,最后不公不义早晚会落到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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