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当街击倒电动车?暴力执法不是执法,是违法犯罪
很多人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为都必然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例如:在2021年的重庆城管打人事件中,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情通报认定“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既然是城管队员情绪失控殴打商贩,那么城管队员的殴打行为和执行职务之间不存在关联,应认定是城管队员的个人行为,最终公安机关对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
很多人认为,执法活动,本就是一项强制性的行为,否则就会达不到执法的效果。也会有人认为,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不能像有号牌登记的机动车一样,只要记下号牌就能找到驾驶人,一旦让其冲检成功的话,就会逃避了执法检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于不服从交警指挥,强行冲卡的,交警可以不择手段的将其制服。
这里要从执法的目的来分析到底是执法行为,还是危险性更大的伤害行为。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全稳定。暴力执法,明显是与这个初衷背道而驰。经行政执法等同于暴力执法,根本搞不懂什么是执法,人身安全与违法查处,哪个价值更大。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11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10月27日7时27分,110接一女士报警称:一名陌生醉酒男子趁其开门外出时突然闯进其家中滋事。接警后,派出所多名警力及时到场处置,醉酒男子拒不配合,持续辱骂、推搡现场民警。在依法对该男子强制传唤过程中,一民警执法粗暴,踩压该男子脚部。11月24日,该局通过网传视频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对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此前,一则上海松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绊摔抱小孩妇女的新闻在网络疯传。视频显示,一名抱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其间,这名女子用手推搡了民警,民警将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但女子怀中的孩子也直接摔在地上,大哭不止。最终,涉事民警受到了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并规定了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确保行动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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