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微博及自媒体文章称,一辩护律师在法院庭审中,在遭遇了法官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直接抛出了有判决书显示,该案的审判长曾经采用行贿数万元的方式获得提拔,申请更换法官审理案件,继而对庭审提问“一言不发”,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如此的辩护方式,有人质疑这是撇开案情的评论法官的人品,不是正常的辩护手段,是华而不实,对案件辩护没有帮助;但也有人认为,律师的表现,是正常辩护手段推进困难,或是无法推进时的直接了当、一击命中。
今日,很多自媒体都在转发一家全国性的连锁律所近日发生的抢公章事件。在此,就不全文转发了,以防又跟此前某律所一样,发生了抢公章事件之后,涉事各方分别公开发文指责对方,呼吁网友及舆论支持自己,最后事件内部处理完毕,反过头来指责转发各方声明内容的媒体是侵权及诽谤。
事件经过根据涉事的总所与分所各自公开发布“处理决定”书、“告全体同仁书”等内容显示,总所领导带人到分所,直接“夺走了”分所的公章,并且宣布废除分所自行订立的“合伙协议”。
总所公开认为,分所存在未经总所批准更换负责人等情况,故决定另行指派负责人,“请”分所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分所的公章另行指定人员管理,恢复原有的盖章手续等工作。
分所则公开认为,分所原系某律师个人出资设立,总所并未投资,之后追加投资而不断引进了数名合伙人,运行数年,已经形成了独立的“价值”,不能因为总所的决定而让分所“毁灭”,故决定登报声明公章作废,重新刻制了新印章,维持《合伙协议》不变,维持负责人不变。此外,还要通过合法手段揭露某些人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仅是公开可知的“闹掰”决裂,这已经是今年第二起律所分所与总所公开媒体叫板、第二起发生的律所抢公章事件了。两个月前的,号称有上千名执业律师、全国各地几十家分所的某大型律所,也发生了两派人员撬保险柜、抢公章......各自公开发文指责对方的事件,事后双方内部解决,看来并没有起到警示律所处理总所与分所关系的问题。抛开他人发生抢公章纠纷,需要律师分析成因提供法律建议的特殊角色不说,光是内部矛盾闹得沸沸扬扬的两败俱伤而言,也不应该此类事件及公开叫板吧?正如此前文章所说的,个别律所的暴雷,肯定存在基于自身特殊情况的特殊原因,但如果律所、特别是屡屡有宣传成行业标杆的大型律所接二连三的暴雷,则需要分析其中的共性原因了。
事实上,不仅律所,就是商业企业,近些年也屡有发生股东之间、总部与分部之间的抢公章事件。曾经有律师分析为,发生抢公章事件,貌似不好看,但往往却是“最简单、最合理、最有效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抢了印章,抢了营业执照,就主动了!”也有律师分析为,抢公章貌似是财富和权力面前的撕破脸,但却体现了法律规则在直接“上手”面前的无力。按照现行的规定,旧公章要上交封存或销毁,才能刻制新的。登报旧章遗失声明的,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许可,需要前往案发地派出所报案,拿到报案回执再联系报社登报。哪是上文中所称的,分所声明公章作废,就可以另刻新章的?涉及到律所的总所与分所的关系,还不如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明确。有据可查的规定是1994年的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其中均没有关于律所分所公章变更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关于分所与总所法律关系的规定,仅有一句“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分所的执业活动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其所属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对不称职的分所负责人和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离、免职或者辞退。”不过,以上规定还是赋予了总所决定分所的“杀手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律师队伍的生长壮大、律师业务规模的逐年扩张,有人归因于法治建设的进步,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不无道理,但过于肤浅。归根结底,律师行业迅猛发展的几十年,皆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罢了。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治理,而法治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律师的社会需要程度和执业状态。说白了,律师行业,就是配套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附属行业,计划经济是不需要律师的。可是,律师行业的管理模式,是否跟上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呢?势力强大的律所,急于扩大规模,在各地兼并设立分所,却没有制度上的规范,不得不发明了管委会等五花八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形态,至于总所与分所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本是向社会输出法律规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律师乃至律所自己却存在法律属性定位不清、管理制度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种种弊端。律所到底处于什么市场地位、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律所是否可以营利为目的、律师设立律所能否放开隐形审批限制等等,都处于没有规范的法律空白。当然,还有对于行贿律师这一深害行业发展和社会形象的严厉处罚问题。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近几十年各行各业获得巨大发展的红利下,律师行业不管是从业人士还是业务量,都得到了迅猛发展。发展很容易掩盖问题可以让人不去计较以往的得失,可一旦发展遭遇停滞或是瓶颈之后,大量被发展或是发展预期掩盖的问题和矛盾,就会暴露出来。已经公开的事实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行业正在遭受这样的行业性停滞或瓶颈。这是不是近期频现律所内部矛盾突发的深层次原因呢?如同网友评论此次律所发生撬财务室抢夺公章事件评论的,“顶级律所之间的商战如此的朴实无华”,如果内部的管理规则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行业性运行没有顺应形势发展的改革,当遭遇发展瓶颈后屡屡暴雷,还是意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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