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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烟语法明 2024-03-31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于12月25日至29日在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拟提交二次审议。
2023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一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二款、第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款中增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这样,符合规定的同类营业和有关关联交易不构成犯罪,与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二是完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将犯罪主体由“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对原规定进一步修改整合,准确、妥善划定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处罚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据介绍,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草案还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对此,草案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现行刑法对于行贿罪的惩处规定

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针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加大行贿罪的惩处力度是形势需要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臧铁伟表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绝不能纵容。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臧铁伟进一步说,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臧铁伟还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同时,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绝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据新华社报道,12月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化源头治理,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本文综合来自澎湃新闻、法治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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