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活跃于城市农村的大街小巷,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层出不穷。那么,电动摩托属于机动车吗?需要投保交强险吗?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车主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吗?2022年下半年某日,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慈利县城某路段掉头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某多肋骨折、双肺挫伤、胸腔积液等多处受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9000多元。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李某某系某快递公司员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李某某工作过程中。某快递公司未对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因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将李某某及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而李某某及某快递公司辩称,电动三轮摩托车不能投保交强险,案涉损失应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李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某快递公司承担。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车辆上道路行驶应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某快递公司作为该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未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某的损失应由某快递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某快递公司与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除鉴定费外,其余均属交强险赔偿项目,且损失总额5万余元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某快递公司全额赔偿,鉴定费则由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09万元。电动摩托车既包括电动三轮摩托车,也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相较于汽车,电动摩托车具有价格亲民、灵活便捷、绿色环保等优势,深受大家喜爱,被广泛应用于快递外卖送达、居民日常出行、小孩上下学接送等场合,电动摩托车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多交通安全隐患,每年由电动摩托车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数量居高不下。而长期以来,因相关工作的缺失,电动摩托车普遍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软硬件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等。符合这些标准的,依然属于非机动车,而超出该标准的,统统划规为机动车范畴。因此,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显然属于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实行机动车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尽可能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2022年4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电动摩托车承保实务(试行)》,对电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保费及操作流程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承保实务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电动摩托车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关于电动摩托车保费费率标准的规定为:电动摩托车结合功率和最高设计车速分为三档,分别为功率不大于4KW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功率大于4KW、小于8KW(含8KW)或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功率8KW以上及电动三轮摩托车。并将三档电动摩托车的交强险、商业险执行费率与燃油摩托车对应排量档位保持一致。中保协的这一规定弥补了保险行业在电动摩托车风险识别、费率定价、服务质量等方面工作的缺失。故此,电动摩托车能够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可以选择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拒保的,交由保监会给予处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办赔偿责任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具有特殊性,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也不管受到损害的第三者自身过错如何,只要该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会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一种强制保护,为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降低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弥补其偿付能力的不足。车主购买电动摩托车后,能投保交强险而不予投保,主观上具有过错,其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分析,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且能够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对电动摩托车是否投保交强险是可控的,是通过自身选择便可实现的,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具有可责难性,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除了带有脚踏装置、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的电动自行车不需投保交强险外,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都需要投保交强险,请相关车主及时按规定投保,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范要求安全、文明驾车。作者:陈飞燕,来源:张家界中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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