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解析: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审理工作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以及审理工作时限的规定。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审理工作程序要求。第(一)项是关于案件移送审理后受理的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案件移送审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其中,对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审查调查部门是否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单独立卷,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是否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起草正式受理请示,报批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第(二)项规定的是审理提前介入。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借助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把问题尽快分析透、研究透,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审理,还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符合条件需要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提前沟通。商请审理提前介入的请示和文书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的领导同志审批。提前介入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审理意见,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问题、倾向予以认定但需补充完善证据的问题、需待补证后进一步研究认定的问题以及其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审查调查部门反馈。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对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审审理提前介入不是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案件审理部门参与审查调查部门办案。经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结束后,仍要正式移送审理。第(三)项规定的是审理组及其工作要求。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呈报审批或移送审理的案件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审理组承办人应当按照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认真开展审理工作,全面审阅案卷材料,提出对违纪违法事实、违纪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第(四)项规定的是集体审议和审理谈话。集体审议是审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案件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是在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手段。集体审议不仅能加强监督,发挥集体力量和智慧,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案件处理,也可以防止因审理人员个人的主观片面性和能力水平局限性造成的失误,还有利于抵制各种说情干扰影响,正确适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体审议中,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不能简单否定不同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及时上报,研究确定审理意见,或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派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意见,了解有关情况,进行纪法教育,并做好谈话笔录。审理谈话是深入开展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观审核案件,有利于加强对审查调查组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有关问题,也有利于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申辩的权利,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五)项规定的是审理阶段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和补充审查调查。由于各种原因,审查调查中有时会发生取证不足或证据难以证明主要事实等情况,这就需要进行重新审查调查或补充审查调查。重新审查调查,适用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补充审查调查,适用于个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报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将案件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及时补证。第(六)项规定的是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的文书。审理报告应当列明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案财物情况、被审查调查人态度和认识、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对于存在涉嫌犯罪问题的案件审理报告,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部分一般应按照违犯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职务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问题三部分归类表述。对涉嫌犯罪问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审理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审理报告应体现纪法贯通、执纪审理与执法审理的融合。审理报告一方面要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用证据和事实展示违纪动机、手段、情节等,准确运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加强对违纪事实、证据和党纪条规适用及处理方式的审核。另一方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单独表述经审理认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的附件。《起诉意见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涉案财物的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起诉意见书》应以监委名义出具。第二款规定的是处分意见报同级党委审议前与上级纪委监委的沟通程序。本款是落实党章关于立案审查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的要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体现的是上级监督,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目的在于使上级纪委监委及时了解掌握重点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整体状况,把握联系地区政治生态情况,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有利于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的监督,促进下级党组织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审理时限。审理工作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审核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严格遵守时限规定。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件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审理过程中,退回重新审查调查和补充审查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等,中国方正出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往期文章:中纪委网站:公职人员各类“合作”投资型受贿认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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