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两院一部”与全国律协的领导坐在一起开创性的召开了“四方会商”。从官媒简短新闻通报看,其中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法律监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监督、支持“、“依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保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畅通律师维权渠道,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司法部“要持续推进执业权利保障落实,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要强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决整治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好行业自律作用”的表态,无疑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两个重点内容。不过,从这几天的社会反响看,重点内容中的前者,远没有后者来的引发热议,尤其是是在律师及案件当事人群体中。
禁止律师恶意炒作案件,已经不是管理部门第一次提及了,也已经作为律师从业管理规定,载入了各种各项的律师管理规范中。尽管从概念理解到现实处罚案件,都颇具争议,但时隔不久,这个工作要求,就会被管理部门提及。为何这样,详见《坚决整治律师恶意炒作,要正确区分“恶意”与正当》一文(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关于违规炒作案例,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给出的解读是: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等情形。
不过,在一些律师及当事人看来,律师庭外公开案件观点及附带一些案件遭遇的言论,是案件代理活动的延伸,是一种诉讼代理策略,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遭遇执业歧视得不到救济进行求助的必须,能起案件代理到一定的作用。因此,以上所列的情形,很容易被执行和理解成了禁止律师对案件发声的要求,以及到了执行层面各个管理部门的一刀切的执法要求。在一些司法机关及人员看来,进入司法流程的案件,不管是案件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就应该开启案情静默模式,不能公开对办理案件情况对外披露信息,更不能对处理决定发表异议乃至公开反对。否则的是,就是属于恶意炒作案件,利用舆论影响办案,损毁办案机关的司法权威......不得不说,我们看到的律师与办案机关以及律师管理部门关于“律师禁止恶意炒作案件”的纷纷扰扰,都是围绕以上的两种不同理解要求及执法执规边界界定的争议展开的。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平衡维护律师的正当言论权利、诉讼执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等与防止律师利用媒体夸大歪曲案件事实进行“媒体宣判”之间的关系。千万不要低估代理律师为了赢得案件、让自己的代理观点获得司法机关认可而片面性或夸大案件事实称述的冲动和做法,也不要低估办案机关为了不受体制外的监督而通过禁声要求让司法案件保持不被外界关注或热议的期望和做法。事实上,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对的。不管是社会重大的热点案件,还是当事人或律师要求社会关注的案件,但凡是进入司法流程的纠纷,就已经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事情了,而是一个关系法治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了。就如同不久前全国性展开的裁判文书公开与否的大讨论一样,一些人也是秉持着司法案件就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事情,外界知道的越少越好。可是,经过公开的大讨论结果是,司法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是社会的要求、法治的要求,世界的潮流。此外,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历史潮流,不管是世界还是国内,信息的公开程度已经进入到了人人都是媒体信息发布点的年代。禁止律师对参与案件的情况公开发表观点,并不是什么难事,毕竟,律师还是“软肋”的。但是,能禁止案件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发声吗?能做到让律师永远对案件禁声吗?这明显是不现实的。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成为智者的前提是信息的公开,同样的道理,防止有人恶意炒作案件的最有效手段,也应该是司法公开。就如同曾经有一起全国瞩目的媒体热议案件,媒体报道及各种传闻的案情介绍,几乎达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后来经过庭审直播大家发现,根本没有这些情节。再如至今屡屡被人提及让道德倒退五十年的彭宇案,如果当时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进行庭审直播的话,还会有人至今相信这个案件是没有撞倒老人的讹人案件吗?司法办案,之所以最具有权威性,最具有说服力,不能仅是因为其实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而更应该是,司法机关能够通过办案,让司法结果更具有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行。就在不久前,迁西举报案因为媒体报道而彻底反转。无数的司法案例和社会实践都显示,离开了办案的司法公开及多元化的信息披露,无论司法办案,还是想写想说什么就是什么的自媒体,都难免陷入没有监督的自我随意发挥状态。很多人都说外国的庭审都是不公开的,最近世界关注的大洋彼岸的中国籍谷歌公司工程师陈立人涉嫌杀害大学同学兼妻子案的审理正在进行中,报道现实,“检方此前曾在1月18日、1月19日和1月24日试图提审陈立人,但因对方'仍在医院'未能成行。当地时间1月26日的提审关闭了视频直播,只支持语音直播。与上一次直播一样,依然有数百人在线观看,在正式开始前近一个小时,线上会议室就已满员,无法进入。”可见,庭审直播,并不是有违司法规律的。想要有效治理律师“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司法办案、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案件信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公开庭审直播,让案情大白天下,让恶意炒作者没有空间。大家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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