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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手记:高校连环偷车案背后的故事

烟语法明 2024-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照澜院北 Author Derek Wong

小王是个北漂落魄律师。


周而复是在小王手底下工作的实习生,也是小王在清华的直系学妹。


周而复选择来小王手底下实习纯粹是因为好奇——想体验体验小王经历的那些精彩故事。


“我哪有什么精彩故事,我没混过社会,也没闯过商海,没在KTV里唱哭过小姐,从不逼良为娼,更不会劝妓从良这些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我全都没经历过,能写出来只不过是添油加醋博人眼球的文学作品罢了。”小王自嘲道。


但2023年末,小王和周而复还真遇到了一桩能称得上是“故事”的案子。


基本案情


帝都某高校一名博士后的妻子在校园里盗窃多辆自行车,被学校保卫部门抓了个正着,家属在案件移送法院阶段找到了小王的律所,案子也就落在了小王的脑袋上。家属的诉求很直接——做无罪辩护,同时能取保候审还是希望取保候审,人在看守所关了很久,希望能回家过年。


小王和周而复阅完案卷、会见了几次犯罪嫌疑人后,案子的图景逐渐清晰: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不高,和其丈夫是初中同学,在初中时代两人就开始恋爱,其丈夫从镇里的初中考到了县重点高中,最后又考上了北京这所著名的高校,一路本硕博最后做了师资博士后。而犯罪嫌疑人则初中毕业后就在镇里和县里做零工,不久前二人结婚,丈夫将妻子接到北京,两人一起居住在某高校分配的博士后公寓中。


妻子某天在校园内散步时发现校园里很多学生不锁自行车,于是某天便偷偷将停在食堂门口的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骑至远郊后将自行车卖掉,第一次偷车后妻子赚了150块钱,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共窃得自行车20辆,总价值约四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案卷显示妻子(即犯罪嫌疑人)并未通过撬锁等方式窃取自行车,其窃取的所有20辆自行车全部都是在校园内未上锁的车辆,犯罪嫌疑人亦坚称其并非盗窃,而是以为未上锁的车就是学生不要的车或者是“共享”的自行车,因此才把它们卖掉。


在一次会见时,周而复曾向犯罪嫌疑人提起过自己的疑惑:你丈夫是北京这个著名高校的师资博士后,你们俩住的也是高校提供的公寓,房租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吃的是实惠得不能再实惠的食堂,这个经济条件在北京生活可谓已经非常安逸,为什么还要去变卖那些没上锁的自行车?


“我是农民的女儿,小时候穷怕了,我真不是故意的”犯罪嫌疑人回道。


辩护策略


“刚才问当事人为什么要盗窃自行车,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在会见回来的路上,小王问周而复。


“当事人家属想要取保候审,这个取保候候审的申请能否成功,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而犯罪嫌疑人盗窃自行车的动机往往能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农民的女儿,家里小时候贫穷,其盗窃仅仅是这种贫穷的后遗症,这样的话社会危害性会很低吧?也能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周而复回答。


“荒唐!一个个犯了罪就拿出身说事,又是穷怕了又是农民的女儿,中国农民怎么那么倒霉,有她这种女儿?一到这种事上就拿农民来当挡箭牌,搞笑。”


小王继续补充道:“这个案子取保候审申请基本不可能成功,就拿社会危害性来说,司法机关关注的一定是她都经济状况这么殷实了还去偷窃,说明这个人极大可能有偷窃癖或者相关的心理问题,如果一旦放出去,再犯的可能性极大!甚至比那种因为走投无路去偷窃的人的再犯可能性还要大,想要从社会危害性这个角度来申请取保候审基本不可能,这个当事人双亲又健在,也没其他疾病,又没孩子,况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能取保成功,在审判阶段取保就更不可能了。”


在取保候审这条路被基本堵死后,小王和周而复讨论起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不得不说周而复在对无罪辩护要点的分析上确实无愧清华高材生的称号。


“学长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很大的无罪辩护空间,辩护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骑走变卖的那些自行车并没有锁,而且有的时候是被害人已经把自行车停在宿舍楼下或者食堂门口很多天了,这个时候就不能认定被害人实际上占有了自行车,那么也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转移占有的行为。既然都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自然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周而复认为这个案子的辩护要点就是学生并未上锁,这样学生就不占有被窃的自行车,那么犯罪嫌疑人自然也就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你说的很对,盗窃罪既遂必须要破除他人的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但在这两者之前,我们必须再明确一个问题,学生不锁车的情况在校园里普遍存在,那么学生不锁车这件事,是否能看做学生不占有自行车?你也知道,无论是德国刑法学界还是日本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上占有的定义,都要考量社会一般观念,换句话说,占有是一个规范的概念。”


小王继续补充道“我再说几个例子,当你吃饭时把手机放到食堂桌子上占座,此时如果某人将你的手机从饭桌上拿走,难道不是盗窃吗?你把手机放到桌子上的行为和把没上锁的自行车放到食堂外的行为,难道是有区别的吗?再有,德国刑法学说认为占有一般要有占有意思,但是不要求具有明确的占有意思,学生之所以在校园内不锁车,是因为其认为校园是自己的生活领域,其能够合理地确信对于自己生活领域内的物品,有防盗机制能够保障财物的安全性,学生在校园内不锁车,在社会观念上来看并不能说学生具有放弃占有的意思,反而能够说明学生对于未上锁的自行车依然存在概括占有的意思”。


“那学长你认为这个点不能写在辩护意见里吗?”周而复问道。


“可以,占有是财产犯罪最为核心的观点,理论也最多。我们一般认为不能根据物理事实或者现象去判断是否成立占有,而是应当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规范地进行判断。而社会一般观念的争议往往就很大了。我们可以在辩护意见中说,由于被害人没有将自行车上锁,而且是已经数天没有接近自行车,故实际上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对自行车的占有。这个论点是可以提出的,没问题,当然,还能提出其他辩护意见,比如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争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至于能否达到家属预期的效果,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会有好的结局吗?


在讨论完“占有的认定”这一争议后,小王和周而复谈起案子最终的走向。小王也直言不讳地说起了自己的观点,案件恐怕不会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期望的效果。


小王也反反复复向周而复提起,一定要记住一个结论,那就是法律效果可以有无数个,有些可能冲突,但相互冲突的法律效果有可能都是合理的。就如盗窃罪中的“占有的认定”。这种结合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定学说,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此时法官采纳哪一种观点往往不取决于辩护人说理多么的精彩,而是要结合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最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在高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为了达到最大程度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选择中,法官往往会采纳那些容易入罪的理论,以本案为例,在占有的认定过程中,物理的事实(比如自行车是否在被害人身边、是否上锁、是否处在被害人支配的范围内等)对占有的判断的影响就不是绝对的,为了尽可能保障学生的利益,即使学生没有将自行车上锁,还是可以用社会的一般观念推定学生依然占有未上锁的自行车,这在刑法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


所以啊,法律尤其是刑法,有些时候不是简简单单的悬空的理论,而是有生命的东西,里面充满了人情世故。


开完庭后,周而复问小王:你觉得有几分把握能判无罪?


小王笑了: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盗窃案这类案件的再犯率是相当高的,简直就如你的名字一样:


周而复始,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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