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影帝级“碰瓷党”,专盯三轮摩托车,流窜作案20余起!警方揭秘……

烟语法明 2024-03-31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背后却隐藏着一个碰瓷诈骗团伙。作案人自认为配合得天衣无缝、毫无破绽,却终难逃监控视频和民警的“火眼金睛”


当事人赔偿后感觉可疑

“警察同志,我因撞到他人赔了5000元,但我怀疑遭到了碰瓷诈骗。”近日,江西省安福县公安局接到刘先生报警称,其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安成北路段正常行驶中,与其平行的一辆白色小轿车突然向右侧变道。刘先生紧急避让过程中,撞上右侧一名骑共享单车的男子。随后到医院检查,该男子大拇指骨折,经向医院咨询治疗需花8000元左右。


以下视频来源于安福公安


随后该男子家长赶到医院,要求刘先生赔偿5000元私了。赔偿后,刘先生越想越感觉不对劲,遂报警请求警方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视频,还原案发经过。


案发监控视频还原真相

经查看视频,画面中的白色小轿车突然无故向右侧变道的举动引起民警注意。经过进一步研判,发现其中果然有“猫腻儿”。民警通过查看白色小轿车行驶轨迹,发现其近期从赣州进入江西到达抚州、鹰潭、九江、南昌等地,该案可疑点越发凸显。



通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被撞的男子丁某在井冈山市活动的轨迹信息。1月4日,在当地警方协助下,警方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丁某,随后陆续抓获赵某、申某、辛某3名嫌疑人。
经审讯,嫌疑人如实交代了通过碰瓷手段对刘先生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民警继续缜密侦查、深挖案件,掌握该4名嫌疑人组成以申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流窜多地作案20余起的犯罪事实。


警方揭秘诈骗作案手法

警方经审讯得知,该团伙作案手段“娴熟”,专门挑选驾驶三轮摩托车车主为作案对象,利用三轮车车速较慢的特点寻找机会作案,并利用两名未成年人扮演“受害者”,事先将两人身体某些部位弄伤,另两人扮演未成年人“家属”,一旦发生事故,便到医院检查,随后采取“私了”赔钱手段达到其诈骗目的。该20余起案件受害人被骗金额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由于作案团伙提前将身体弄伤导致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赔偿息事宁人并未产生怀疑,才致使该团伙连续作案。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发生事故后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同时要坚持报警处理,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周边监控等方式,依法判定双方责任,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转自: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周孝清 通讯员 左静 罗鑫瑞)
阅读链接:“碰瓷党”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碰瓷”,是指行人或者其他交通事故的参与方,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编造或主动造成被害事实或假象,进而利用交通事故索赔等方式,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索取财务的行为。


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

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业,一些由“碰瓷”结成的犯罪集团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还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



2020年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具体而言如下: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往期文章:法院副院长建议适当降低律师收费标准,为何引来这么多反对?


  往期文章: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此外还有自己一套独立的安检规则


  往期文章:究竟什么案件,让律师、律师助理等10余人被“寻衅滋事”刑事拘留?


  往期文章:“男子偷功德箱钱还称菩萨比了OK”,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