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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吊证】有律师因诈骗罪诬告陷害罪;有律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烟语法明 2024-03-31

广东省司法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陈XX,男,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经查,陈XX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3年2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刑初339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判处陈X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陈XX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刑终5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刑初3390号《刑事判决书》、(2023)粤01刑终51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 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3〕12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陈XX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吊销陈XX的律师执业证书。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1日


有自媒体发文称,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以上的这位律师,系资深律师,曾经担任广州仲裁委原仲裁员、某上市公司原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监督董事会。不知道究竟所谓何事,会犯下如此罪行?
同日的2023年12月11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上还发布另一则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司法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律罚决字[2023]14号

当事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  广州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20372.
经查,陈某某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2年11月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891刑初 286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25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8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89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2023)粤08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司律罚立字[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陈某某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吊销陈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31年12月11日

内容来自: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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