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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肖像名誉等人格权,成了失德失信乃至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怎么办?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事例一:“反诈老陈”宣布要起诉965万粉丝的网红评论员刘雪松,理由是,刘雪松发布的两个评论视频里,直接使用了“老陈”的视频图像,给出了“(老陈)当初脱下制服,是奔着钱去的,现在想浪子回头,拿什么金子来换……”的“负面”评论。“老陈”认为,刘雪松未经同意使用自己的视频素材,涉嫌侵犯肖像权,且言辞有侮辱、诽谤之嫌。“我已经找律师了,起诉他不为钱,哪怕就让他赔一块钱,我也要起诉他。”

没想到,“老陈”的观点得到了律师的实名支持,认为“自媒体引用陈国平的视频,视频中有他的肖像,所以自媒体侵犯了陈国平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我去!作为天天抛头露面的网红主播,只准自己在视频里跟这个连线,跟那个pk的涉及到别人的音频视频的广为传播收益,却不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视频;只能自己做出各种可以上热搜的公开言行,别人却不能给出负面的评价。这是只能自己收益而不用承担不利后果啊!法律规定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可以理解成按照自己意愿的保护谁、制裁谁吗?

事例二:2月中旬,“热搜第一!上海女教师出轨16岁学生,聊天记录堪称未成年人勾引指南!”的新闻,因上海市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众多“热辣”乃至不堪入目的微信聊天截图的热传,火遍了全国。

据此,又有律师站了出来,公开撰文喊话女教师,遇到这种事情不要急,尽管自己做的有失道德水准和教师规范,但是女教师丈夫及广大媒体及网友的爆料及转发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事件中女教师及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的方式维权,让后者们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我去!明明是丈夫遭遇了妻子婚内出轨,社会公众遭遇了教师违反伦理道德,反成了加害者。严重来讲,这种事件的影响足以影响到了社会基础稳定力量的家庭信任关系、教育安全关系,却有人拿着法律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来阻止公开举报、转发行为。这是只准自己做,不准受害人举报,利益关系人传播吗?这是法律规定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本意吗?

事例三:去年有个火遍全国的“国企领导牵手美女逛街”事件,一则街拍视频显示,一男子与一明显年轻不相匹配的女子牵手在公共景区逛街,因双方身份的被网友关注而引发广泛传播及热议,进而是国企高管被免职,涉事女子也被停职。

这时,又有还是民商法副教授的法律人公开对媒体讲,“只有二人明确同意摄影师将其肖像公开在抖音等平台,才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相反,如果二人当时虽同意拍摄其肖像,但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则目前网络对于二人未打码肖像的传播行为,均为涉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即使男方为国企领导且女方为第三者而舆论监督,“可以举报,向纪委反映情况等,但直接的不打码全网公开,直接影响的是他老婆个人,也是他私领域的事情。

我去!且不说公众场合的逛街行为,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他人使用的问题,作为国企人员尤其是领导这样公职人员的日常表现,即便拍摄发布带来流量收益,可以个人隐私、肖像权为由来拒绝和免受包括摄影者乃至社会大众的监督、评议吗?公众人物、官员等公职人员的正面报道宣传,就可以随便拍摄发布转发赞誉,自感带来负面评价的,就拿起隐私权、肖像权的“法律武器”要求禁止传播。法律规定的权益,可以在事关公共利益、公职秩序上,按个人喜好随意掌控吗?

事例还有,一曾公开出镜忏悔的贪腐官员,投诉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称,要求青蜂侠删除这条反腐警示的视频报道,理由是侵犯其肖像权,并表示如果不删除,就会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有企业投诉法院称,该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法律文书因公开了该企业违约情节而自己受到了银行等金融系统的诚信惩戒,要求法院下架裁判文书,否则......

以上的这些事例是不是足以说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正在成为一些人阻止他人公开评议、受害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人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大众监督了解他人失德失信情况的“法律屏障”?极端的,本号还收到过被认定犯罪的某企业,投诉转发的来自裁判文书网、每日经济新闻发布报道的刑事案例,侵犯了其商业名誉。我去!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很多一知半解的社会民众以及法律人士,只看到《民法典》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的字样,却没有看到《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开报道显示,2008年,韩国对强奸犯正式实施电子监督制度。凡是有两次以上性暴力犯罪史,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刑满释放人员,以及获得假释或者缓期执行需监视居住的犯罪人员,都要强制佩戴电子脚环。当佩戴电子脚环“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环的人一旦进入校园等重点保护场所,电子脚环会强烈震动,并发出“嘀嘀”声,告诉社会大众,这是一个犯过强奸罪的人。按照以上事例中的某些人观点,韩国的做法,是不是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呢?

法,不该向不法让步。可现实往往是,明明是自己先有了不法的行为,或是人家行使的是正当的评论权、监督权,却遭到了基于各种目的和理解水平的人员,乃至执法司法机关打着保护“法律权利”的名义,任意打压。

例如,如今的裁判文书网上,连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都隐名化处理了,更不要说那些事关交易安全、企业诚信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了;在行业性处罚的公告决定书中,被处罚的单位及个人,也都隐名化处理了......让社会大众不知道谁做了坏事,这就是法律规定保护隐私权、名誉权的本意?久而久之,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不成了保护坏人坏事的工具?还谈什么诚信惩戒?举报人、转发人、监督人反成了被惩戒对象!

造成的结果将会是,做了坏事的人,受害者不敢维权,旁观者不敢转发评议,而更多的潜在受害者,只能等着当浑然不知的下一个受害者了。很多不明法律精神、长远影响的,还在为这种不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权利”,而欢呼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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