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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现场炒辣椒判决相邻纠纷,让法官亲历案件在诉讼中有多难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3月23日,广东高院发布了一篇《什么案子,还得现场炒菜?》的司法宣传稿件,讲述了一起二审法官到案发现场炒了一次辣椒,以现场勘验的方式,免去了相关的鉴定程序,直接改判裁决了楼下改造损害楼上相邻权的纠纷。

这个案件的大概是:同一楼栋11楼装修追求自由发挥,将原来的厨房变更为房间,将靠近入户的客厅部分改做厨房,改造后的厨房油烟管直接从入户门通向了电梯旁的通风管。如此改造头上的12楼不干了,主张11楼厨房排放出的油烟污染整个楼层,起诉到法院要求楼下恢复原状等。

一审法院认为,12楼未能举证证明11楼改变厨房位置对其造成实际侵害,判决驳回12楼住户的全部诉讼请求。12楼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现场勘验及对成因进行鉴定。

广州中院的刘欢二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在11楼厨房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事实证明,12楼可以明显闻到炒辣椒的油烟味,制作了勘验笔录固定现场情况。

据此,二审根据现场勘验结果,认为11楼的改建行为足以对12楼造成生活影响,且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改判支持了12楼的主要诉讼请求。

楼下做饭的油烟,会不会给楼上造成油烟味道的生活影响,这是很客观的事情,能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查明呢?机械的法律适用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了就代表没有,一审法院就是这么裁判的。

可是,油烟味道怎么能证明?让当事人等着楼下做饭的时候申请公证处公证,再到了司法程序申请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如此这般的话,会不会有鉴定机构受理不说,光是审理周期、鉴定费用,需要多少?

另一方面,只法官到现场走一趟,会不会给楼上造成影响不过就是秃子头上的苍蝇——明摆着的事儿而已。繁琐花费巨大而且不确定与显而易见一目了然之间,不过是法官能不能到现场走一趟而已。

都说司法讲究亲历性,可只要经过司法诉讼的才会知道,在当下的司法诉讼中,要让审案法官具有深入案件当事人所处案发环境的亲历性,有多么难!讲两个真实的司法案例吧。
烟语君有亲戚花了近万元买了一批装修新房用的瓷砖,说好的一等品,可到了装修的时候才发现,大部分的瓷砖都有肉眼可见的划痕,根本不能用。退瓷砖的经过很不顺利,亲戚只好弃用这批瓷砖另买了一批使用,等装修结束以后起诉退货。
一审中,卖瓷砖的拿出企业产品证书称,所卖的瓷砖都是合格的,一审的法官遂通知原告申请鉴定。过了几个月,法官通知亲戚,没有找到可做瓷砖鉴定的机构,遂判决驳回了亲戚的起诉。
案件上诉时亲戚找到烟语君,问怎么办?烟语君说,上诉的时候,你拿块瓷砖去,到了庭上你就问问法官,这样的瓷砖你家装修用不?你再说,如果法院不支持退货,反正瓷砖我也不用了,我就拉到法院门口都砸了。
到了开庭那天,亲戚不远百公里拉了两块瓷砖去了法院。记得是一个老法官带个书记员进行的庭审调查,调查完走下审判台到瓷砖前面仔细看了看,问原告,其他的瓷砖都是这样?再问被告,这就是你们卖的瓷砖?过了几个月,二审将案件发回重审了,最后,案件在一审法院调解结案了。
另一个案子就没这么好运了,此前本号也曾经写过。原告买的楼房,起诉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中主张的一项案件事实是,所购楼房根本没有完工。提交的证明是,到开庭前所拍摄的照片显示,楼下的一楼还是空地,楼上的消防设施管道还没接地挂在半空中。

开庭时,开发商的律师拿出竣工验收报告,称涉案楼房已经完工了,并且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照片,称不知道照片是什么时间照的,照的不知是哪个地方的。既然被告不认可现场照片,原告就申请法官到现场走一趟,根本没获一审法官理睬。

过了几个月,原告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其中压根就没提原告主张的房屋没完工的问题,也根本没提原告所举证照片的真实性与否问题,直接就根据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下了判决结果。(这个案子现在还在裁判文书网上可查)

现场完工没完工,原告除了提交照片证明,还是拿什么证据证明?原告提交了照片,法官也不去现场核实,就当原告没提交证据一样的当什么也没有了?这么明摆着而且简单的事实法官都不去查,如何让判决服人?

以上说了三个案例中,广州中院法官到纠纷案发现场炒辣椒,二审法官认真看看瓷砖究竟是什么情况,这真的很难吗?难道不应该是法官应该做的吗?值得反思的是,一审法官为何没去现场勘验,一审法官为何没看看瓷砖,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还是当事人提出了却视而不见的径行判决?不过是现场跑一趟而已,却给当事人造成了一个上诉程序,而且是幸运遇到了两个好法官!

一提到诉讼需要的案件事实,很多法官在判决书里,经常就是那句谁主张谁举证,要么就推给当事人举证不力,要么就推给司法鉴定,唯独忘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重要案件事实提交了现场照片,申请法官到现场勘验,却被法官视而不见的,直接做出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常识的事实认定,根本不是判决书里说的,诸如举证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儿,法官只是坐堂问案,不能替当事人一方去取证等等,也根本不是诸如法官工作太忙没时间到现场,跑一趟胜过法庭上证据争论两小时,实际上就是对案件事实、对案件处理、对司法事业的不负责任。
也正是如此,广东高院的《什么案子,还得现场炒菜?》一出,获得了法律自媒体的一致好评,有文章称,“司法为民,实事求是,公正裁判的理念永远不会过时”;有文章称,“法官现场炒辣椒,邻里纠纷得化解,这样的好法官建议来一打”。
什么时候,当事人打官司,能不靠碰运气似得以遇到好法官或不负责任法官来评断自己的案件结果、评说自己的司法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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