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到现场炒辣椒判决相邻纠纷,让法官亲历案件在诉讼中有多难得
这个案件的大概是:同一楼栋11楼装修追求自由发挥,将原来的厨房变更为房间,将靠近入户的客厅部分改做厨房,改造后的厨房油烟管直接从入户门通向了电梯旁的通风管。如此改造头上的12楼不干了,主张11楼厨房排放出的油烟污染整个楼层,起诉到法院要求楼下恢复原状等。
广州中院的刘欢二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在11楼厨房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事实证明,12楼可以明显闻到炒辣椒的油烟味,制作了勘验笔录固定现场情况。
据此,二审根据现场勘验结果,认为11楼的改建行为足以对12楼造成生活影响,且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改判支持了12楼的主要诉讼请求。
楼下做饭的油烟,会不会给楼上造成油烟味道的生活影响,这是很客观的事情,能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查明呢?机械的法律适用会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了就代表没有,一审法院就是这么裁判的。
可是,油烟味道怎么能证明?让当事人等着楼下做饭的时候申请公证处公证,再到了司法程序申请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如此这般的话,会不会有鉴定机构受理不说,光是审理周期、鉴定费用,需要多少?
另一方面,只法官到现场走一趟,会不会给楼上造成影响不过就是秃子头上的苍蝇——明摆着的事儿而已。繁琐花费巨大而且不确定与显而易见一目了然之间,不过是法官能不能到现场走一趟而已。
开庭时,开发商的律师拿出竣工验收报告,称涉案楼房已经完工了,并且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照片,称不知道照片是什么时间照的,照的不知是哪个地方的。既然被告不认可现场照片,原告就申请法官到现场走一趟,根本没获一审法官理睬。
过了几个月,原告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其中压根就没提原告主张的房屋没完工的问题,也根本没提原告所举证照片的真实性与否问题,直接就根据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下了判决结果。(这个案子现在还在裁判文书网上可查)
现场完工没完工,原告除了提交照片证明,还是拿什么证据证明?原告提交了照片,法官也不去现场核实,就当原告没提交证据一样的当什么也没有了?这么明摆着而且简单的事实法官都不去查,如何让判决服人?
以上说了三个案例中,广州中院法官到纠纷案发现场炒辣椒,二审法官认真看看瓷砖究竟是什么情况,这真的很难吗?难道不应该是法官应该做的吗?值得反思的是,一审法官为何没去现场勘验,一审法官为何没看看瓷砖,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还是当事人提出了却视而不见的径行判决?不过是现场跑一趟而已,却给当事人造成了一个上诉程序,而且是幸运遇到了两个好法官!
一提到诉讼需要的案件事实,很多法官在判决书里,经常就是那句谁主张谁举证,要么就推给当事人举证不力,要么就推给司法鉴定,唯独忘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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