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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刑案责令退赔的,不影响被害人向罪犯之外主体主张权利

烟语法明
2024-09-05
裁判要旨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程序解决的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产返还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对此,可通过执行程序协调刑事退赔责任与民事责任,确定退赔数额与退赔方式,不能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执结为由,否定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再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甲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陈甲某因与被申请人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1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10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甲某申请再审称,(一)请求判令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1453号民事裁定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二)请求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陈甲某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陈甲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属于同一事实。本案系因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甲公司与陈甲某之间是否建立合同关系,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和处理。3.本案一、二审裁定均已明确“民事案件需依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即使刑事案件处理完毕陈甲某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但曾查封的财产可能出现灭失、顺位变化,导致执行困难。一、二审法院均应依法对本案进行中止审理,而非裁定驳回起诉。(二)本案自陈甲某2019年10月27日起诉至今,历经四次审理程序。二审法院作出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裁定生效后,一审法院不应再次以驳回起诉方式结案。
甲公司辩称,陈甲某已自认对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及适用的诉讼程序无异议。据此,足以证明已经生效的一、二审裁定认定案涉纠纷与被告人张乙某、吴某涉嫌诈骗犯罪系同一事实准确无误。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陈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返还陈甲某购房款1700万元,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020933元(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5月10日起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以上共计19020933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具体到本案,通过当事人举示的某刑追诉[2021]X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中查明的关于“2017年4月,被害人陈乙某通过吴某找张乙某欲购买2000米恒大写字楼,并提出必须将购房款转入开发公司账户。张乙某索要了甲公司账户后,通过吴某将该账户转告陈乙某。2017年4月28日、5月9日,陈乙某让其司机马某分两次汇入甲公司账户总计人民币1700万元,张乙某将伪造购房收据通过吴某转交给陈乙某。而后,甲公司按照张乙某的要求,将该款用于张乙某及他人补足购房款”的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可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张乙某、吴某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的事实与本案民事案件涉及的是同一事实。对此,陈甲某应当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在退赔数额及如何退赔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损失数额将无法确定,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甲某的起诉。
陈甲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提级审理本案。二审法院认为,陈甲某在本案中诉请甲公司返还的1700万元购房款,与某刑追诉[2021]X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载明的“被害人陈乙某汇入甲公司的170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对于该笔款项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通过追加起诉,并案加入张乙某、吴某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中,故该1700万元款项涉及刑事范畴与民事范畴对同一笔款项的认定,民事案件需依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确认。且刑事案件中该笔款项的权利人为陈甲某的父亲陈乙某,本案中陈甲某主张其系该笔款项的权利人,其主张是否成立、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均需依据刑事案件裁判结果确定。鉴于二审法院第一次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时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此次裁定的事实不同,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甲某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本案中,陈甲某将1700万元购房款转至甲公司账户中,主张与甲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向甲公司主张民事权利,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予受理。
本案中盖有甲公司印章的购房款收据系另案刑事被告人张乙某伪造,张乙某涉嫌诈骗陈乙某1700万元。因本案当事人为陈甲某与甲公司,案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张乙某、吴某等,被害人为陈乙某,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且张乙某等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亦不能当然影响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应分别审理。
另,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程序解决的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财产返还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犯罪行为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对此,可通过执行程序协调刑事退赔责任与民事责任,确定退赔数额与退赔方式,不能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执结为由,否定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必要性。
综上,一、二审裁定驳回陈甲某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陈甲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1453号民事裁定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192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转自: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为方便阅读,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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