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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1只鹦鹉3人获刑,再审宣判:撤销原一二审有罪判决裁定

烟语法明
2024-09-05
一只和尚鹦鹉引发的刑案,已拉锯近四年。日前,河南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邹红喜是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
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2021年11月28日,邓州法院作出“(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被驳回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
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理由为“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
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本案,并当庭宣判。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南阳中院“(2021)豫13刑终1226号”刑事裁定和邓州法院“(2020)豫1381刑初590号”刑事判决,本案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公开资料显示,和尚鹦鹉又名贵格会鹦鹉,原产于南美洲的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等国,其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在我国被按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邹红喜的律师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

此前报道:交易一只鹦鹉三人获刑!南阳中院决定再审“鹦鹉案”


3月27日,河南南阳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邹红喜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进行再审。3月29日,邹红喜签收了这份再审决定书。
南阳中院再审决定书
在本案中,因交易一只和尚鹦鹉,作为卖家的邹红喜及中介、买家共三人一审被判有罪。其中,中介及买家被判缓刑,而拒绝认罪认罚的邹红喜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其上诉、申诉被南阳中院驳回后,又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邹红喜的代理律师提交了新证据。
上述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南阳中院以“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为由,对本案作出再审决定。
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据其介绍,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他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
邹红喜说,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邹红喜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但他认为买卖在我国没有野外分布、人工繁殖的鹦鹉不构成犯罪。
邹红喜的律师王勍文也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包括,本案扣押、送检、鉴定等程序违法,定罪证据不足;如扣押仅有清单而未拍照,且扣押清单也不是现场开列;在搜查中,查获的鹦鹉未按规定现场拍照,见证人身份不明;本案应辨认鹦鹉实物而非照片,鉴定的鹦鹉是否和提取时为同一鹦鹉存疑等。
2021年11月18日,南阳邓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上诉,被南阳中院驳回。此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南阳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注:下划线处应为笔误)
上述《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南阳中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和尚鹦鹉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显示,南阳中院认为该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因此原审判决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以诈骗罪(编者注:应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你定罪量刑,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就本案举行听证。
邹红喜向河南高院申诉后,河南高院组织听证
曾鸣表示,在听证时他们阐述了申诉意见并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批复函》“(2021)29号”,该文件第二条为: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此外,曾鸣还提交了其他类似案例14起,这些案件均是以不起诉或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了结。
上述听证结束两个多月后的3月27日,南阳中院一改前态,作出“(2024)豫13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以“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为由,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3月29日,邹红喜及本案另外两名当事人,到法院签收了上述再审决定书。
综合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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