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做还是依法担责:路人尿急借用餐厅厕所摔伤,法院判决赔偿
多家自媒体都在转发评论的案件,据说是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大致经过是:山东济南,一男子突然尿意来袭,情急之下便直接来到一家餐厅借用厕所。经过老板同意后,男子急冲冲的跑了进去,不慎摔倒受伤。事后,男子找餐厅老板索赔,遭到拒绝。男子将老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
事发当天,王某外出办事忽然感觉尿急,因为没发现附近有公厕,便走进了一家饭店,请求借个厕所用。老板出于好心,便答应了。男子上完厕所,出门上台阶时,由于地滑摔了一跤,导致右腿骨折。
王某的理由是,从饭店的监控录像上看,饭店员工拖完地后地面反光,很容易让人滑倒,饭店也没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下台阶时摔了一跤。根据《民法典》 规定,饭店、商场、银行等这些地方,都要保证顾客的安全,有危险需要注意的地方,要提前告诉顾客,或者做好标志。此外,他摔倒后,饭店的人也没有来拉自己,这让他很伤心。所以,要求饭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部分责任1万元。
饭店老板不同意以上理由,认为王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饭店无关,饭店没有任何过错;还怀疑是故意讹诈,因为王某在饭店门口摔倒后,很快就站起来了,身体没有受伤,还笑嘻嘻的,第二天就来找饭店要赔偿。
法院查看了录像,发现饭店人员拖地后,王某很快就摔倒了,说明两件事之间有关系。而且,饭店员工拖地后,没有及时清理,或者提醒顾客注意。
综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饭店对王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判决饭店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700元。(网络版本还有一说是,王某索赔5000元,法院判决赔偿1752元的)
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是,老太也是搬出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药店赔偿,药店则是认为,店员是出于好意才出借厕所,而且店里已经张贴了安全注意事项。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老太的意见是,药店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药店认为自己最多承担一成的责任。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由药店一次性赔偿卢老太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一场纠纷“圆满解决”。
网络上,为了凸显音量,或是情绪发泄,很容易出现非彼即彼的只允许存在两个声音,具体到司法案例中,就是赔偿或者不赔偿的观点。
实际上,做好事儿,除非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是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否则做好事儿的人存在过错的话,从来不是可以免责的理由,只是可以作为承担责任比例的具体案件的裁判考量罢了。具体承担多少的比例,需要法官根据造成损害的过程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主动加害还是疏于防范等因素。
如果法律规定或是司法裁判也是采用网络上的那些要求,按照只要是基于做好事儿,即便是自身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就会出现大量打着保护、救助名义而对他人生命财产健康不负责任的的“合法伤害”。比如说,二次伤害的随意搬动摔伤人员,把需要帮助的人因为其他原因扔在半路不管了等等。
大量的司法案例显示,对于做好事儿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法院都是按照受害者自身承担大部分责任,安全保障单位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的裁判标准。做好事儿,虽然不是免责的理由,但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那些称忌惮责任的,其实内心根本不想着做好事儿,不过是以害怕责任为理由,给自己找借口罢了。
上文中列出的法院判决让饭店承担七成责任的网络文章,烟语君是不信的。对于这种没有注明详细案号出处、没有真实网址可以查询的司法案例文章,大家看看就行了,没必要当真实案例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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