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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难做还是依法担责:路人尿急借用餐厅厕所摔伤,法院判决赔偿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4-29

多家自媒体都在转发评论的案件,据说是来自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大致经过是:山东济南,一男子突然尿意来袭,情急之下便直接来到一家餐厅借用厕所。经过老板同意后,男子急冲冲的跑了进去,不慎摔倒受伤。事后,男子找餐厅老板索赔,遭到拒绝。男子将老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

事发当天,王某外出办事忽然感觉尿急,因为没发现附近有公厕,便走进了一家饭店,请求借个厕所用。老板出于好心,便答应了。男子上完厕所,出门上台阶时,由于地滑摔了一跤,导致右腿骨折。

王某到医院做了个检查,诊断为右腿股骨粗隆间骨折,需要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约8000元、几个月不能上班。王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8000元,饭店老板没有理他,反而认为其是讹诈。于是,男子将饭店老板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1万元。

王某的理由是,从饭店的监控录像上看,饭店员工拖完地后地面反光,很容易让人滑倒,饭店也没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下台阶时摔了一跤。根据《民法典》 规定,饭店、商场、银行等这些地方,都要保证顾客的安全,有危险需要注意的地方,要提前告诉顾客,或者做好标志。此外,他摔倒后,饭店的人也没有来拉自己,这让他很伤心。所以,要求饭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部分责任1万元。

饭店老板不同意以上理由,认为王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饭店无关,饭店没有任何过错;还怀疑是故意讹诈,因为王某在饭店门口摔倒后,很快就站起来了,身体没有受伤,还笑嘻嘻的,第二天就来找饭店要赔偿。

法院查看了录像,发现饭店人员拖地后,王某很快就摔倒了,说明两件事之间有关系。而且,饭店员工拖地后,没有及时清理,或者提醒顾客注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经查,王某摔倒的地点是饭店二楼的楼梯口,地面有一块湿滑的污渍,但饭店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踩到了污渍,失去平衡摔倒。饭店对此未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饭店对王某的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某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进入陌生的公共场所时,应当小心谨慎,观察周围的环境,避免发生意外。经查,王某在进入饭店时,并没有仔细观察二楼的楼梯口,也没有注意到地面的污渍,而是急匆匆地跑上楼,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是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之一。

综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饭店对王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判决饭店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700元。(网络版本还有一说是,王某索赔5000元,法院判决赔偿1752元的)

就是这样的一个案例,在各大媒体平台上被纷纷转载评论,给出的标题都是“好人难做”,留言区里也是裁判结果不认可的居多。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个未经正式媒体报道的文章,转载者纷纷注明是来自“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因为没有注明裁判法院及时间,不好搜索得知。

不过,在网上,可以搜索到一篇类似的司法案例宣传文章——《我为群众办实事|借用厕所摔伤闹上法庭,樊城法院用心促成和解》,讲的也是类似的,卢老太药店买药时,经店员同意借用厕所,被门槛绊倒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因索要赔偿诉至法院,要求药店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115.1元。

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是,老太也是搬出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药店赔偿,药店则是认为,店员是出于好意才出借厕所,而且店里已经张贴了安全注意事项。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老太的意见是,药店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药店认为自己最多承担一成的责任。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由药店一次性赔偿卢老太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一场纠纷“圆满解决”。


网络上,为了凸显音量,或是情绪发泄,很容易出现非彼即彼的只允许存在两个声音,具体到司法案例中,就是赔偿或者不赔偿的观点。


实际上,做好事儿,除非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是正当防卫或是紧急避险,否则做好事儿的人存在过错的话,从来不是可以免责的理由,只是可以作为承担责任比例的具体案件的裁判考量罢了。具体承担多少的比例,需要法官根据造成损害的过程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主动加害还是疏于防范等因素。


如果法律规定或是司法裁判也是采用网络上的那些要求,按照只要是基于做好事儿,即便是自身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话,就会出现大量打着保护、救助名义而对他人生命财产健康不负责任的的“合法伤害”。比如说,二次伤害的随意搬动摔伤人员,把需要帮助的人因为其他原因扔在半路不管了等等。


大量的司法案例显示,对于做好事儿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法院都是按照受害者自身承担大部分责任,安全保障单位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的裁判标准。做好事儿,虽然不是免责的理由,但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那些称忌惮责任的,其实内心根本不想着做好事儿,不过是以害怕责任为理由,给自己找借口罢了。


上文中列出的法院判决让饭店承担七成责任的网络文章,烟语君是不信的。对于这种没有注明详细案号出处、没有真实网址可以查询的司法案例文章,大家看看就行了,没必要当真实案例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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