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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媒体质疑不符合立法本意

烟语法明
2024-09-05

近期,陕西某某县法院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引发关注。有自媒体采用了多名律师的观点是,法院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不仅于法无据,且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接受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不能成为审判机关的日常工作。

例如,5月21日,某县法院官微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中称,法院此举是按照中、省、市、县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扫黑除恶领域重点对“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整治时间为2024年4月至10月。上述推文发布数小时后被自行删除。

“澎湃新闻”发布了“法院主动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妥当吗”评论文章,认为法院主动征集线索不符合立法本意,将对未来担任的案件审判工作造成如何保持司法中立、是否适用回避管辖等法律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至今网上可见,不少地方的法院都在发布类似的“关于公开征集“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有自媒体就以上问题询问了相关法院,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发布上述公告系经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仅负责相关线索的征集,并不承担调查(侦查)职能。相关线索受理后,法院会将其移交至上级扫黑办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有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情形,仅限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而不是法院主动面向社会征集线索。法院的职能是通过审判案件来实现的,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公开征集线索的职责和权力。作为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上述法规实际上是站在公民的举报控告权方便履行的角度规定的。
公民在检举举报时,不一定知道这个案件应该给公检法的哪一家,谁来受理更合适,于是规定只要有人举报,公检法三家都应该接受。法院接受线索之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就要将线索移送给到相应的司法机关,接着将移送情况通知给举报人。公检法各自都有自己的最主要的职权职责,人民法院应该接收公民的举报和受理,但主动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应该并不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法院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环节,不宜错位地承担起征集案件线索的工作,否则是裁判员变成运动员,与审判机关的中立定位不符。如果犯罪线索由法院主动征集而来,在审判阶段很可能被提出回避或管辖异议。因为,根据刑诉法解释,参与过案件其他程序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不得再担任该案审判人员。主动征集犯罪线索不仅存在程序问题,也会被认为属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一回避情形。
对于法院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质疑,由来已久。尽管受到不少的质疑,但一些法院仍然在公开征集线索,其中不乏一些中高级法院。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机关分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刑诉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据此,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行使的是调查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侦查职能,属于履行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而非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能。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律师曾经在“两会”上提交的提案认为,即便是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中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还附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甚至有些通告还会征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虽然意在发动群众、深挖犯罪,但也存在诸多弊端。例如,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些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以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当事人,人格权和名誉权伤害难以挽回......

注:本文综合来自澎湃新闻、鸡蛋bo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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