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规则之治理,律师在规则上赢一回,真的会有损司法权威?
今日,看到一则参加了该案一审、二审辩护的律师撰写的“芜湖案,真的不知道拿什么安慰她”一文,颇感触动,有所感想,特撰写此文。
看到此处,可以深深感知律师的无奈。如此的无助和挫败感,烟语君也曾经感受过。长期关注本号的读者应该知道,烟语君曾经不止一次的写过自己代理亲属案件的经历。
法庭上,烟语君拿着涉案现场的系列照片,对于被告方律师的矢口否认严词驳斥,甚至要求法官到现场核实,如果烟语君撒谎可以追究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奈何,法官对于证据核实的申请,置若罔闻,在最终的裁判结果中,还是没有采纳现场照片的证据,据此驳回了相关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裁判结果,烟语君面对亲戚信任的眼神,真的是无言以对。尤其是申请再审连开庭、听证都没有进行就收到了驳回申诉的裁定后,自己都有一种深深的愧疚感,也只能拿出些风物长宜放眼量之类的话来安慰亲戚,实在找不出别的话儿来解释了。
从内心感情而言,从社会经验而言,芜湖谢留卿案及其所运作的“收藏品”销售模式及套路,着实令人气愤,众多受害者的遭遇令人同情,全案判决无罪肯定令人无法接受。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如此的销售模式,推广开来的话(现在已经有很多的或多或少其中“套路”的模仿者),必会给社会诚信建设、市场健康运行带来极大的危害。
但也应该看到,经过辩护律师根据涉案证据收集情况、刑事责任归罪规则、刑事诉讼运行规则等据理力争,包括各种辩护策略的运用,实现了一审阶段63名被告人中42人宣判无罪的初步结果。尽管律师辩护的全案被告人无罪,但也算得上是重大辩护成果了。
然而,在一审宣判之后,却传来了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媒体高调宣传抗诉意见,在未经终审判决时就定性“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二审审理期间,却传来了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抽调人员组成了“天团公诉人”出庭支持抗诉,后来被立法机关指出“被调用的检察人员”“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的程序问题;更有二审开庭之后长达两年多没有宣判,给人造成何以这么久的无限猜想。
犹如辩护律师提出的理由之一,二审期间,检察机关重新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作用关键到“更正事实基础,调整证据体系,变更指控逻辑”,这已经不是针对一审判决结果了,而是构成了新的犯罪事实指控了。尽管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抗诉、支持抗诉意见中对虚构事实的部分表述发生变化,但关于构成诈骗罪以及集团犯罪的意见一致,故不属于新的公诉”。可事实上,如此的二审终审,是不是相当于在二审中对新的犯罪事实指控,进行了一审终审呢?
这里引用一个经典的案例:1991年7月12日,张子强因在启德机场抢劫装甲运钞车1.6亿港币被抓捕。已经被关进监狱张子强找到了名嘴律师辩护,指出目击证人并非第一眼就认出他来,而是走出法庭后,又折返指证他,这是不合常理的。在经过陪审团议定后,不仅推翻了原来的判决,而且还因证据不足,无罪开释了张子强,并获得8百万港元的赔偿。
这个案子轰动一时,所有人都知道是张子强作案的,但按照证据规则瑕疵,就是不能将其定罪。是否可以不讲证据规则的强行判其构罪呢?如果那样的话,还是讲究法治规则吗?实践可以证明,张子强被无罪释放后,明白了其被释放理由后,社会是如何评价当地法治状况的?这是惩治多少犯罪活动所无法达到的!
进一步讲,离开法治规则的将一个众人都知道犯案的犯罪嫌疑人强行定罪,确实可以令人快意恩仇的点赞罪有应得,可不讲法治规则造成的社会影响,又将如何弥补?是故,现代刑事诉讼法上,究竟应该不讲程序正义的惩治犯罪活动,还是苛求程序正义的有可能错放了犯罪分子,体现的是对于法治进步的理解程度。
复杂的当下社会结构、社会各种形态,得以良性运作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是基于对于法律规则的信任,才能敢于跟陌生人发生各种经济往来、社会互动。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则之外的特殊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话,会对社会信任、规则信任造成何种影响?这些影响,跟个案的犯罪活动造成的影响,孰轻孰重?
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法律、执法、司法的审视,你究竟是想自己接受正规的规则审视,还是不讲规则的按照执法者司法者围观者的好恶进行审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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