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异的、细思极恐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加盖了二审法院印章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热线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接到相关情况的反映,正在核实当中。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泰安市中院工作人员称,“纸质版判决书没问题,(电子版)是系统错误。”
“纸质版判决书没问题,(电子版)是系统错误。”?究竟是系统的问题,还是案件审判的问题?法院的如此解释,显然没有得到法律人、律师们的认可。
有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加盖了二审法院的印章,算不算程序性严重违法、法律文书效力上的无效?二是究竟为何一审法院会有权使用二审法院的印章,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系统是独立的,别说加盖各自印章的审批系统,就是访问各自系统都是需要验证方式和权限的,怎么可能一句“系统错误”就可以解释。
不少的律师自媒体直接联想到了此前不久爆出的,青海某一审法院在审案期间,被律师发现审判长在法庭上言行,都是来自有二审法官、本院领导等人在微信群里的现场“遥控”指挥,进而质疑一审案件的审理受到了来自一二审法院的“合作”审判。
回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加盖二审法院印章的新闻上,根据200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使用套印印章,应当由保管印章的人负责监印。无特殊原因和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至本院以外使用。对于非法使用印章,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应当严肃查处。
根据以上规定,各级各个法院的印章使用,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未经本单位领导的同意,是不能使用本院印章的。规定没有区分电子印章和实体印章,可见是纳入了一体化管理规定的。
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行政法规)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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